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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兴奋剂的入罪要件与罪数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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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庭婷 《湖北体育科技》 2022年第11期941-944,1018,共5页
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 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非法经营行为入罪应具备双重违法性、市场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经营对象限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避免与毒品等其它物质混同;判断罪量要素不唯数额论,可考察行为对象的性质、数量和种类等客观要素评价“情节严重”。同时,探析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兴奋剂为行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间成立的牵连犯、数罪并罚等罪数关系与处断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经营兴奋剂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牵连犯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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