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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揽供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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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岳麓法学评论》 2013年第1期140-148,共9页
承揽供给合同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作合同,其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应是一种混合契约。承揽工作成果为可替代物的合同为'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适用买卖法的规定;承揽工作成果为非替代物的合同是'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 承揽供给合同即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定作合同,其法律性质在总体上应是一种混合契约。承揽工作成果为可替代物的合同为'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适用买卖法的规定;承揽工作成果为非替代物的合同是'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应分别适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承揽供给合同不能一概适用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规定。另外,无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有瑕疵修补请求权,但是对于承揽供给合同工作成果的瑕疵,应肯定瑕疵修补请求权优先于合同解除请求权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供给合同 非真正的承揽供给合同 买卖合同 任意解除权 瑕疵修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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