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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制度略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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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玉军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5-13,共9页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 在以往的立法实践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民事活动存在困难的根本原因,进而也是宗教财产归属和宗教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在法人制度中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捐助法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有利于加强对合法的宗教财产的保护;《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为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供了法规支撑,但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成立条件、治理结构和宗教财产保护以及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深化研究和亟待完善之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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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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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 CAS 2024年第16期F0003-F0003,共1页
海南省医学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全省卫生行... 海南省医学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全省卫生行业中被省民政厅评定为5A、被省科协评为五星的首家社会组织。目前已有专科分会80个,团体会员78家,个人会员10000余人。专家资源雄厚,覆盖全省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历史悠久、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科技团体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业技术人员 团体会员 非营利性法人 桥梁和纽带 省科协 医学科技 医学会 卫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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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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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旭雯 任尔昕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7年第2期93-98,共6页
我国事业单位应然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法律制度重建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未能合理建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不符合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事业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应然法律地位的界定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法律制度重建的基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未能合理建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我国目前事业单位法律制度不符合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事业单位的应然法律地位应根据其具体功能的不同,分别定位为公务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公共产品 公民社会 公务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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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路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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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祁占勇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5-9,共5页
大学章程是高校法人建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自治规则。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宪章",不仅是大学设立和运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大学对外进行法人活动合法化的保障和大学进行内部法... 大学章程是高校法人建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自治规则。大学章程作为大学治理的"宪章",不仅是大学设立和运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大学对外进行法人活动合法化的保障和大学进行内部法人治理的合理限度,更是保障大学及其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合法性规则。大学章程的完善,须从增强大学章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的具体情况制定大学章程、充分利用高等教育法的授权增强大学章程的自治性、增加"违反大学章程的责任"的内容且增强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等方面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章程 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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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协及其基层组织法律地位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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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扬 廖桂芳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2-45,共4页
科协及其基层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确立中国科协及其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对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科协的历史使命,以及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科协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应... 科协及其基层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确立中国科协及其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对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科协的历史使命,以及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科协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应制定《科技社团法》等专门法,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赋予科协及其基层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地位 非营利性法人 注册登记 科协 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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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设“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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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英军 王锋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86-92,共7页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结构式融资所必需的法律主体,除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采用的信托或类信托式SPV之外,我国应当建立公司式SPV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证券化操作中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管理人之间的风险隔离。特殊目的公司(SPC...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结构式融资所必需的法律主体,除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采用的信托或类信托式SPV之外,我国应当建立公司式SPV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证券化操作中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管理人之间的风险隔离。特殊目的公司(SPC)与普通商事公司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它以特定基础资产来支持发行固定收益证券,注册资本可以不高,但应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再办理商事设立登记;它不以广泛和持续实施商行为来赢利,只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载体和证券收益管理主体来实现特定的投融资目的,行为能力应受到严格限制。为了保持特殊目的公司的独立性,建议由具备资产证券化管理人从业资格的金融机构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采用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公司 非营利性财团法人 行为限制 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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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修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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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伟 《知识经济》 2013年第23期35-35,共1页
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究其原因,无外乎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理顺,各自法律地位错乱,尤其是有关业主委员会的定性及其法律制度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主流认识。... 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究其原因,无外乎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理顺,各自法律地位错乱,尤其是有关业主委员会的定性及其法律制度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主流认识。笔者结合国内外业主委员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建设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 HOA 物业管理 非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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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两个率先” 构建行业协会的体制优势——省体改办主任于利中同志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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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改革》 2003年第8期4-7,共4页
省委及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在《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加快江苏省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意见,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 省委及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在《江苏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加快江苏省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的意见,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产物,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企业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又是企业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行业协会被称为同业企业的“俱乐部”,政企之间的“传感器”,维护权益的“代言人”,推动发展的“催化剂”。目前,全省有省级行业协会234家,分布在机械冶金、纺织轻工、电子信息、化工电力、建筑交通、医药食品、种植养殖、服务贸易等各个领域,基本覆盖了我省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已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54000多个,入会企业占全行业企业总数平均在25%左右,最高达100%。这些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经济建设的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业协会 江苏 中介服务体系 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市场秩序 区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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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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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 CAS 2024年第17期F0003-F0003,共1页
海南省医学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全省卫生行... 海南省医学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海南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全省卫生行业中被省民政厅评定为5A、被省科协评为五星的首家社会组织。目前已有专科分会80个,团体会员78家,个人会员10000余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体会员 非营利性法人 桥梁和纽带 省科协 医学会 卫生行业 海南省 医学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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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立法的理论辩正与制度完善——兼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征求意见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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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昆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5-104,共10页
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正面临修订,然而关于基金会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认识长期存在误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基金会应以组织结构及功能上的特征作为本质特征,且不应在目的事业的性质、基金资产来源以及运营方式上进行类型限制。基金会属于财... 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正面临修订,然而关于基金会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认识长期存在误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基金会应以组织结构及功能上的特征作为本质特征,且不应在目的事业的性质、基金资产来源以及运营方式上进行类型限制。基金会属于财团,基金会法应以民事基本法为主体且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应有针对性地分类规定,尤其需要系统构建股权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为鼓励捐赠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事业运营制度和财务运营制度均需以功能为导向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会 非营利性法人 误区 结构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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