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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破产制度的重构——基于“商事思维”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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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涛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55-61,95,共8页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 《民法总则》以“营利与非营利”作为法人分类的划分标准,彰显了商法中的“商事思维”;同时民事主体的新分类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将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有推动作用。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分类不相适应,应当构建出资人个人破产法、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破产法》应当适应《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扩大破产撤销行为的适用范围,调整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以完善破产法相关制度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则 商事思维 破产欺诈 出资人个人破产 非营利法人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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