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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非诉讼事件中的代理及其意义
1
作者 王瑞蓉 《现代法学》 1982年第3期64-65,共2页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如何进行是当前律师工作中值得探索的新问题。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巳经涉及争议或者已经形成争议。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律师代理 诉讼代理 当事人 代理人 争议 合法权益 委托人 调解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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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非诉讼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作者 李保民 胡祥福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1989年第3期75-77,共3页
《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有“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诉讼当事人 律师业务 诉讼代理人 解决纠纷 调解人 法律帮助 合法权益 进行诉讼 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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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活动方式
3
作者 张玉瑛 《山东法学》 1989年第2期34-36,共3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仍然只占全国、大量纠纷的很小比例。因此,许多非诉讼事件,就要靠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律师代理 对方当事人 受委托 仲裁机关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实真相 行政部门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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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事件的技巧
4
作者 胡敦磷 《律师世界》 1998年第3期20-23,共4页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对方当事人 律师 合法权益 诉讼案件 货款两清 法律效力 履约能力 诉讼程序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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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件非讼化新探 被引量:15
5
作者 孙永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4-93,共10页
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 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非讼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诉讼事件非讼化"一词也易引起误解。为使其更有解释力,可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取代"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强制适用、裁量适用和选择适用三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事件讼化 讼法理 法官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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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非诉讼事件的理论与实践
6
作者 蒋达涛 《法学》 1983年第5期40-42,共3页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里说的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已经涉及争议但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以及已经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理论与实践 律师 对方当事人 法律帮助 形成 法院诉讼 调解 顾问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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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对非诉讼事件的调解
7
作者 韩建勋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46-46,共1页
一、律师调解非诉讼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律师调解非诉讼调解事件的性质应属民问调解。律师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双方的委托,通过疏导,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的调解既属于民问调解的性质,耶么在调解活动... 一、律师调解非诉讼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律师调解非诉讼调解事件的性质应属民问调解。律师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双方的委托,通过疏导,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的调解既属于民问调解的性质,耶么在调解活动中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就应该是平等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民间调解 律师工作 当事人自愿 双方当事人 主要问题 达成协议 强制执行 诉讼调解 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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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加非诉讼事件代理初探
8
作者 郭锋 《法学杂志》 1983年第5期28-30,共3页
非诉讼事件,是指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或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它包含三个要素:1.非诉讼事件是诉讼以外的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发生争议,或已经涉及争议,或已经形成争议,... 非诉讼事件,是指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或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它包含三个要素:1.非诉讼事件是诉讼以外的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发生争议,或已经涉及争议,或已经形成争议,但都不具有诉讼上的意义。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法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2.非诉讼事件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3.解决非诉讼事件的方法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双方当事人 律师代理 法律意义 被代理人 海事争议 调解 仲裁 经济合同纠纷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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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讼事件
9
作者 唐斌 《当代法学》 1988年第1期49-51,46,共4页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当事人 律师业务 委托人 代理人 合法权益 调解 法律帮助 纠纷 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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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参与非诉事件的工作程序
10
作者 秦天宝 赵旭东 《律师世界》 1997年第7期43-44,共2页
关键词 香港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 工作程序 顾问律师 当事人 法律事务 法律问题 非诉讼事件 土地买卖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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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法律服务:律师非诉讼事务的新崛起 被引量:2
11
作者 扬智勇 《律师世界》 1995年第1期4-7,共4页
关键词 诉讼事务 法律事务 律师 法律服务 非诉讼事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全方位 社会法律关系 当事人 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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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被引量:1
12
作者 孙永军 《行政与法》 2014年第10期102-107,共6页
诉讼事件的对立性、裁量性、公益性、迅速性、展望性等均可作为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所考虑的标准。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个别化、具体适用标准的流动化,实际上就承认了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当事人的听审请求... 诉讼事件的对立性、裁量性、公益性、迅速性、展望性等均可作为诉讼程序中适用非讼法理所考虑的标准。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个别化、具体适用标准的流动化,实际上就承认了民事诉讼中程序保障的个别化和多样化。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就是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适用的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事件讼化 讼法理 听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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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浅论
13
作者 许新军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89年第2期39-39,共1页
《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业务范围做了五项规定,通常简称为: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上述业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恢复律师制度九年来,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 《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业务范围做了五项规定,通常简称为: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上述业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恢复律师制度九年来,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现在,律师办理诉讼类法律事务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为社会所认识。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律师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局限在诉讼范围之内,法庭以外也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法律事务。因而,委托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和法人逐年增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业务 需要律 刑事辩护 非诉讼事件 诉讼范围 解答法律咨询 民事代理 法律顾问 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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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危机司法”的方式
14
作者 孙永军 《社会科学论坛》 2010年第22期164-172,共9页
金融危机下的民事司法不能也不必超越司法的边界。在现有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依靠法官职权的强化,进行程序要素的妥当组合即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同样能够应对危机的挑战。具体可采用集中管辖、合理利用财产保全、优先审理、调解的适用、简... 金融危机下的民事司法不能也不必超越司法的边界。在现有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依靠法官职权的强化,进行程序要素的妥当组合即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同样能够应对危机的挑战。具体可采用集中管辖、合理利用财产保全、优先审理、调解的适用、简易审理、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等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机司法 诉讼事件讼化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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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有学术造诣的法学专著──评宋世杰教授的力作《举证责任论》
15
作者 周雄文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7年第4期126-126,共1页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学术造诣 诉讼证明要求 证据理论 民事诉讼法学 证明责任 案件事实 非诉讼事件 法律要件分类说 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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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宜在非诉讼中居间调解 被引量:1
16
作者 孙振明 《法学杂志》 1984年第5期58-58,共1页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律师 调解 诉讼当事人 法律意义 被代理人 法律帮助 诉讼活动 仲裁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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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与创新:举证责任研究新探索─—《举证责任论》评析 被引量:1
17
作者 谭兵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6年第5期120-121,共2页
开拓与创新:举证责任研究新探索─—《举证责任论》评析谭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拓展和深化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法学研究已初步走过早期普法宣传、注释法条的初级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其表现之一是一批具有理性思想、开拓性、创... 开拓与创新:举证责任研究新探索─—《举证责任论》评析谭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拓展和深化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法学研究已初步走过早期普法宣传、注释法条的初级阶段,逐步走向成熟。其表现之一是一批具有理性思想、开拓性、创造性的法学研究成果相继面世,向世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开拓与创新 新探索 非诉讼事件 证明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 程序法 证明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 立法者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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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事纠纷激化的特点、起因及其对策探析
18
作者 韩治礼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44-47,共4页
民事纠纷激化是宁夏社会治安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民事纠纷处理不及时或者不恰当,就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调查研究预防民事纠纷激化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方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新课题。民事纠纷激... 民事纠纷激化是宁夏社会治安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民事纠纷处理不及时或者不恰当,就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调查研究预防民事纠纷激化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方面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新课题。民事纠纷激化,是指公民的民事权益或其他纠纷经过长期或者短期酿成的斗殴、伤害、凶杀或其他破坏行为所造成的刑事犯罪,民事赔偿和社会治安处罚等案件,以及形成自杀的非诉讼事件等。最近,我们对宁夏的泾源、中卫、石炭井和银川城区、郊区等5县3区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因民事纠纷激化而造成的伤害,重伤害和杀人等案件进行了调查。在近两年半的时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纠纷 刑事案件 民事赔偿 刑事犯罪 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 社会治安 非诉讼事件 纠纷处理 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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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
19
作者 王工 《法学杂志》 1984年第3期58-59,共2页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可以解决的事件,一经指派承办,或在接待来访中发现我就力争一手托两家,通过非诉讼和解予以处理;并且自觉尝试逐步把这一工作方式由非诉讼事件扩展外延到适用于民事案件代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诉讼事件 法律顾问处 蚌埠市 律师制度 民事案件 刑事自诉 对方当事人 进行诉讼 法院 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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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居中调解”孰是孰非
20
作者 尕文良 《新疆人大》 1998年第6期22-23,共2页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 律师承办非诉讼事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预防将来可能会发生或者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务,如:代立遗嘱、代理申办工商登记或专利申请、代办房产事务的公证手续等等。第二类是已经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而不通过诉讼由调解、仲裁解决的法律行为和事务,即通常所称的非诉讼纠纷事务。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前者的业务较少,因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把尚未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务托付给律师承办的习惯尚在逐步形成中,后者的业务则较多。然而,律师究竟以什么形式和身份承办上述第二类的非诉讼纠纷事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法 调解人 非诉讼事件 律师事务所 法律事务 居中 代理人 纠纷 公证手续 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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