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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非财产属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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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清生 郑海蓉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94-101,共8页
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大多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属性范畴。物权说以物的各项特征去套用虚拟财产的特征,存在逻辑推理的错误和内容上的不严密性;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或合同服务的对象,混淆了债权关系之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知识产权... 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大多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属性范畴。物权说以物的各项特征去套用虚拟财产的特征,存在逻辑推理的错误和内容上的不严密性;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凭证或合同服务的对象,混淆了债权关系之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知识产权说与新型权利说均超出服务合同本身而片面讨论虚拟财产的属性。实际上,虚拟财产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从本质上而言,它是由“0”和“1”组成的数据,而数据的本质是不具有任何财产属性的操作权限。玩家或游戏商拥有虚拟财产即表明其拥有了修改数据的操作权限,又因该操作权限源于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之内容,因而应将虚拟财产列入非财产属性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数据 操作权限 非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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