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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权利: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与价值辨析
被引量:
2
1
作者
魏程琳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229-236,共8页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并非是单纯的经济或私人权利问题。宅基地的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等多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是非完整商品,不能自由流转。95%的农村宅基地由于不具备交易的市场和条件而没有交换价值,因而,即使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并非是单纯的经济或私人权利问题。宅基地的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等多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是非完整商品,不能自由流转。95%的农村宅基地由于不具备交易的市场和条件而没有交换价值,因而,即使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也不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实践中,农民和国家分别基于长远生计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共同选择了作为保障性权利而非财产性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可以得出,我国政府坚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疑是明智稳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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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性质
价值
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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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
26
2
作者
温世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3-153,共11页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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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益权
共益权
财产性
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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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如何办理已故股东遗留在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继承权公证
3
作者
戚磊
《中国公证》
2015年第4期66-68,共3页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以上两项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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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不公开公司
非财产性权利
公证机构
原文传递
题名
非财产性权利: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与价值辨析
被引量:
2
1
作者
魏程琳
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出处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229-236,共8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项目(2013M540585)
文摘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并非是单纯的经济或私人权利问题。宅基地的自然、社会和政治法律等多重属性决定宅基地是非完整商品,不能自由流转。95%的农村宅基地由于不具备交易的市场和条件而没有交换价值,因而,即使放开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也不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实践中,农民和国家分别基于长远生计保障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共同选择了作为保障性权利而非财产性权利的宅基地使用权。综上可以得出,我国政府坚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疑是明智稳妥之举。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
性质
价值
非财产性权利
Keywords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of residential land
Characteristic
Value
Non-property rights
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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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
26
2
作者
温世扬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3-153,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FX105)。
文摘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益权
共益权
财产性
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
Keywords
farmers collectiv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members’rights
self-benefit rights
common interest rights
property rights
non-property rights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如何办理已故股东遗留在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继承权公证
3
作者
戚磊
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
出处
《中国公证》
2015年第4期66-68,共3页
文摘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以上两项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不公开公司
非财产性权利
公证机构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6.6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非财产性权利: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与价值辨析
魏程琳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温世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如何办理已故股东遗留在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继承权公证
戚磊
《中国公证》
2015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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