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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的权利冲突及其化解
1
作者
齐恩平
孙一君
《天津法学》
2020年第1期5-10,共6页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了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和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在继续保证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的基础上,不损害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是化解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所引发的权利冲突的关键所在...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了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和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在继续保证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的基础上,不损害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是化解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所引发的权利冲突的关键所在。在新的时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属性凸显,其福利性质应得以一定程度的弱化,为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做出让步,允许非集体成员因继承农村房屋而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同时,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机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并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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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集体成员
继承权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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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创新
被引量:
5
2
作者
董彪
《改革与战略》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1-24,共4页
不同利益主体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文章认为,既有的处理模式难于缓解或消除权利冲突,应当认识到在非"有效市场"的背景下,家长式的过度关爱降低了物的利用价值,使财...
不同利益主体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文章认为,既有的处理模式难于缓解或消除权利冲突,应当认识到在非"有效市场"的背景下,家长式的过度关爱降低了物的利用价值,使财产权虚化,也没有起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明确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公平、效率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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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非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身份限制
弱势群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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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被引量:
2
3
作者
董兴佩
付昌通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8,共9页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存在缺陷,应秉持宅基地财产性与保障性之法益平衡,准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同时也应对此加以限制。为完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但同时明确不得单独继承;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维修与重建,同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允许以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优先购买权;另外,还要完善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及收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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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宅基地财产性
宅基地保障性
法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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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的权利冲突及其化解
1
作者
齐恩平
孙一君
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天津法学》
2020年第1期5-10,共6页
文摘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了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和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在继续保证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的基础上,不损害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是化解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所引发的权利冲突的关键所在。在新的时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属性凸显,其福利性质应得以一定程度的弱化,为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做出让步,允许非集体成员因继承农村房屋而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同时,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机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并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
关键词
非集体成员
继承权
宅基地使用权
Keywords
non-collective members
inheritance rights
right to use the homestead
分类号
D91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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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创新
被引量:
5
2
作者
董彪
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改革与战略》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1-24,共4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研究"(项目编号:05&ZD025)
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城中村土地利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907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不同利益主体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认识不一,引发了诸多矛盾冲突。文章认为,既有的处理模式难于缓解或消除权利冲突,应当认识到在非"有效市场"的背景下,家长式的过度关爱降低了物的利用价值,使财产权虚化,也没有起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明确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公平、效率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
非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身份限制
弱势群体利益
Keywords
the right to use house sites
inheriting
non-members of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identity limited
the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分类号
F30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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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被引量:
2
3
作者
董兴佩
付昌通
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70-78,共9页
文摘
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是解决新时代农村矛盾的根本途径。在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问题上法源匮乏、裁判分歧,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宅基地财产性、保障性双重属性的矛盾。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论存在缺陷,应秉持宅基地财产性与保障性之法益平衡,准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同时也应对此加以限制。为完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但同时明确不得单独继承;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维修与重建,同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允许以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同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优先购买权;另外,还要完善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及收回制度。
关键词
非
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宅基地财产性
宅基地保障性
法益平衡
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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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引发的权利冲突及其化解
齐恩平
孙一君
《天津法学》
202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创新
董彪
《改革与战略》
北大核心
2011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非集体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检视及完善--以农村集体产权现代化改革为背景
董兴佩
付昌通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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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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