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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国《综合不动产税法》分析财产权保障原则——聚焦宪法裁判所“2006宪Ba112等”裁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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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瑟 《私法》 CSSCI 2017年第2期168-204,共37页
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 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综合不动产税法》进行了违宪审查。韩国宪法裁判所进行是否侵犯财产权的违宪审查时,主要以'是否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两种审查标准来作出判断。宪法裁判所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带来的税收负是属于没有侵犯财产权之本质内容的范围内,不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但是有些规定有悖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原则、方法的适当性原则、侵害的最少性原则、法益的均衡性原则,其中本文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住宅部分规定不符合后面三个原则。经违宪审查,宪法裁判所宣告《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反宪法,于是对《综合不动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财产权侵犯问题的住宅部分规定是其主要修改内容之一。目前,韩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处于新一轮改革的初期阶段。在中国,2015年8月《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于2016年3月《房地产税法》列入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列为2016年度的预备项目,在稳步进行《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筹备工作。房地产税制建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应遵循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的综合不动产税立法例以及违宪审判经验可以为中国制定《房地产税法》提供可借鉴的正反两方面教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综合不动产税法 财产权保障原则 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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