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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案”的法律再思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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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清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6期78-82,共5页
歌手韩雪2006年曾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重庆爱德华医院,终因欠缺支撑人身损害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侵权责任法功能重塑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出现,确实有利于解决... 歌手韩雪2006年曾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重庆爱德华医院,终因欠缺支撑人身损害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侵权责任法功能重塑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出现,确实有利于解决类似韩雪案的侵权赔偿问题,但仍存一些待完善之处。建构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制度,必须增加侵权人恶意这一构成要件,并应扩大《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雪案 不当得利 人身权侵权 获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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