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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首银:明代书吏顶充之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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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金民 张彭欣 《史学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4-13,共10页
明代中央和地方衙门书吏前后顶补,世代相袭,吏役期满出让吏缺时,责令补缺之人出备"替头钱",或称"替顶钱"、"顶头钱",即顶首银,此种做法自明中期起各衙门普遍存在,具体事例较为常见。顶首银畅行其道,而且... 明代中央和地方衙门书吏前后顶补,世代相袭,吏役期满出让吏缺时,责令补缺之人出备"替头钱",或称"替顶钱"、"顶头钱",即顶首银,此种做法自明中期起各衙门普遍存在,具体事例较为常见。顶首银畅行其道,而且与时俱进,行情看涨,自数十两增至数百数千以至上万两。明代书吏顶补时不但承顶者付以顶首银,而且顶补与出顶双方需要约请中见人,签订顶首文契,并且存在事后找价的现象。明代书吏顶首银之所以禁革无效,既因书吏承充制度规定不完善难以切实操作,也因书吏生涯渐由绍兴地方人群所把持垄断,更因明中后期官场恶浊腐败。官场窳败才是书吏世代承袭顶首银大行其道日益抬高的根本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代 书吏 顶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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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书吏顶充及顶首银之探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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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金民 《历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59-74,191,共17页
清代自中央至州县各级衙门,书吏顶补普遍行用顶首银,市有定价。考察存留下来的书吏顶补文书,可知浙江藩司衙门书吏多达两千余人,是定制的三四十倍。顶充者可以自己入署办事,也可因故再择他人理事,吏缺持有人与实际进署办事者往往并非同... 清代自中央至州县各级衙门,书吏顶补普遍行用顶首银,市有定价。考察存留下来的书吏顶补文书,可知浙江藩司衙门书吏多达两千余人,是定制的三四十倍。顶充者可以自己入署办事,也可因故再择他人理事,吏缺持有人与实际进署办事者往往并非同一人,吏缺与承事相分离。吏缺具有所有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公开转让出售,甚至可以以之作为抵押向人借款。吏缺市场行情不断上涨,但顶首银并未昂贵至时人所称的动辄"数千金"以"至万金者"的地步。顶首文书未见吏满考官事例,似乎说明书吏考满的概率很小。江浙省级衙门书吏可能只在同地同业书吏中传承,而家世相承代代相袭的现象并不突出。接充者由同行"禀举",说明接充书吏需要官府允准;由同行"公举",说明吏缺不能"私相授受",既要同行商议,更需官府认可。多数书吏实际收入并不高,有些人生活相当拮据。文书所载内容,与制度设计皇帝谕令官府申饬大相径庭,与令典要求和人们想象也颇有出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 书吏 顶首银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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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差役:清中叶以后的巴县坊厢保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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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新宇 《清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99-112,共14页
在清中叶以后的巴县,承充坊厢保正须书立顶约、缴纳顶首银,该职可以出租、出卖,甚至合伙承充。这种不同寻常现象的出现,乃是因坊厢保正为帮办各级衙署差务及垫纳军需差费之主体。因这种付出,其职出现顶首银,且获得收取铺户规费之权的状... 在清中叶以后的巴县,承充坊厢保正须书立顶约、缴纳顶首银,该职可以出租、出卖,甚至合伙承充。这种不同寻常现象的出现,乃是因坊厢保正为帮办各级衙署差务及垫纳军需差费之主体。因这种付出,其职出现顶首银,且获得收取铺户规费之权的状况。坊厢保正具有广泛的营利空间,这吸引许多人投身其中,使该职成为一种与衙门吏役高度相似的职业。在实践中,坊厢保正表现出任职长期化、朋党化等特征。即使至清后期士绅加入坊厢行政组织并成为其中领袖,亦未对保正的实质性权力和利益空间造成根本冲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正 监正 里正 乡约 顶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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