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须批准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方式 被引量:5
1
作者 李昊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8-37,共10页
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 民法总则制定中有必要对须批准法律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制度设计。须批准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批准前应原则上应为无效,同时设置例外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决议行为,民法总则没有必要为其设置单独的规则。对于须批准的合同,在批准前应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在规则适用上,以批准作为与审批无关的合同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同时尊重当事人关于审批义务的特殊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须批准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决议 批准合同 审批义务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