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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少华、朱多娣诉深圳市丽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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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勇 祝建军 《判例与研究》 2004年第3期26-30,共5页
特殊侵权一般只在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人与人之间发生联系时,应对其人身、财产利益尽谨慎注意义务,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案原告以特殊侵权提起诉讼,显然缺乏依据,但被告仍应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关键词 顾少华 朱多娣 深圳 丽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举证责任倒置 特殊侵权 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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