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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下民事案件审理进行之立法原理与裁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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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家曦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81-1099,共19页
与另案存在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应当由法官并行审理,还是停止并等待另案先行审理确定,其裁量标准尚不明确。现行立法及传统“预决性”解释过度扩张强制性的停止审理范围,其审理进行的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安定性。在法典化的预期下,我国未来... 与另案存在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应当由法官并行审理,还是停止并等待另案先行审理确定,其裁量标准尚不明确。现行立法及传统“预决性”解释过度扩张强制性的停止审理范围,其审理进行的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安定性。在法典化的预期下,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将停止审理作为法官裁量事项,在总则编将其与诉之合并和诉之分离纳入“诉讼指挥”章节。在不能优先适用合并审理时,本案原则上应并行审理;强制停止审理应仅限于法定特殊情形;裁量停止审理应分别规定两种裁量情形。其一,“法律上影响”的牵连类型指另案审理对象是本案审理对象的先决问题,其不仅以实体法构造产生的依存性为要件,通常还需要裁判效力及于本案当事人,并有未来产生冲突的较大可能性。其二,“事实上影响”的牵连类型以“刑民交叉”案件为代表,其裁量标准在于相较于本案自行调查,援用另案共同审理内容是否具有避免不必要重复审理环节、促进诉讼经济等明显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决关系 牵连关系 中止审理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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