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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牵连关系下民事案件审理进行之立法原理与裁量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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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家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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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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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81-109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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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审判程序集约化研究”(项目编号:23A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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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另案存在牵连关系的民事案件应当由法官并行审理,还是停止并等待另案先行审理确定,其裁量标准尚不明确。现行立法及传统“预决性”解释过度扩张强制性的停止审理范围,其审理进行的方式缺乏灵活性和安定性。在法典化的预期下,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将停止审理作为法官裁量事项,在总则编将其与诉之合并和诉之分离纳入“诉讼指挥”章节。在不能优先适用合并审理时,本案原则上应并行审理;强制停止审理应仅限于法定特殊情形;裁量停止审理应分别规定两种裁量情形。其一,“法律上影响”的牵连类型指另案审理对象是本案审理对象的先决问题,其不仅以实体法构造产生的依存性为要件,通常还需要裁判效力及于本案当事人,并有未来产生冲突的较大可能性。其二,“事实上影响”的牵连类型以“刑民交叉”案件为代表,其裁量标准在于相较于本案自行调查,援用另案共同审理内容是否具有避免不必要重复审理环节、促进诉讼经济等明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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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预决关系
牵连关系
中止审理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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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ejudicial Relationship
Connection between Cases
Suspension of the Case
Crossover of 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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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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