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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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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 形式预备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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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颌中切牙不同预备形式单端IPS e.max CAD粘接桥的粘接性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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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美康 陈志宇 +3 位作者 安奕霖 马晓平 韩碧潭 王学谦 《现代口腔医学杂志》 CAS 2022年第6期392-395,391,共5页
目的 研究不同预备形式对上颌中切牙单端IPS e.max CAD粘接桥粘接性能的影响。方法 选取完整离体上颌中切牙32颗,随机分为4组(n=8),A组:舌侧全覆盖翼板;B组:舌侧翼板占据中切牙舌面中1/2;C组:舌侧翼板远中边缘位于中切牙近远中向1/2;D组... 目的 研究不同预备形式对上颌中切牙单端IPS e.max CAD粘接桥粘接性能的影响。方法 选取完整离体上颌中切牙32颗,随机分为4组(n=8),A组:舌侧全覆盖翼板;B组:舌侧翼板占据中切牙舌面中1/2;C组:舌侧翼板远中边缘位于中切牙近远中向1/2;D组:仅邻面翼板。制作IPS e.max CAD单端粘接桥,树脂水门汀粘接,包埋,万能力学试验机测试各组试件的破坏载荷力值并观察破坏模式。结果 A组、B组、C组、D组破坏载荷分别为(199.01±16.46)N、(82.24±9.46)N、(84.67±11.71)N、(61.20±8.41)N。A组破坏载荷力值大于其余三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D组破坏载荷力值明显小于A、B、C三组(P<0.01),B组和C组间无明显差别(P>0.05)。破坏模式以粘接桥脱粘接最多,A组全部伴有牙体折裂。结论 上颌中切牙舌侧翼板完全覆盖型粘接桥具有最佳的粘接性能,能够满足临床需求,但同时易出现基牙牙体折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端粘接桥 上颌中切牙 全瓷 破坏载荷 预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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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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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净月学刊》 2018年第2期88-96,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其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形式预备 量刑规则 处罚范围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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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形式预备罪说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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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天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79-88,共10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形式预备 实质预备 独立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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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实行性”规则的释义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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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1期72-90,共19页
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形式预备犯处罚的主流解读,有违《刑法》第22条的规范事实,也导致实质预备犯的合理增设以及重大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预备犯规制饱受预防刑法体系过度前置化之诟病。犯罪预备并非着手实行前的犯罪... 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形式预备犯处罚的主流解读,有违《刑法》第22条的规范事实,也导致实质预备犯的合理增设以及重大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预备犯规制饱受预防刑法体系过度前置化之诟病。犯罪预备并非着手实行前的犯罪状态,预备行为本身就具备“实行性”客观状态,而并非由法律拟制或修正构成要件而来。犯罪预备“实行性”规则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犯罪预备行为实行性在于描述中立性的事实状态;其二,预备犯实行性在于确立否定性的价值评价。基于此,预备实行行为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行为具体性和危害直接性”的二元标准说应当作为预备实行行为的“着手”认定方法,这可以更为明确地防止一般性违法行为或者日常生活行为被纳入预备犯的规制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预备 实行性 形式预备 实质预备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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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的困境与突围——《刑法》第22条的解读与重构 被引量: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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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根林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6-176,共21页
《刑法》第22条赋予预备行为以刑事可罚性,并规定了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这一规定存在正当性、必要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司法通过刑事政策、但书规定、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及刑事证明、罪疑从无等路径,对普遍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赋予预备行为以刑事可罚性,并规定了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这一规定存在正当性、必要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我国司法通过刑事政策、但书规定、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及刑事证明、罪疑从无等路径,对普遍处罚原则予以救济和限缩,基本实现了预备犯例外处罚的实践理性。但是,突破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困境的根本之道仍在立法重构,即预备犯的刑法规制应实现从普遍处罚到例外处罚、从总则规范到分则规范、从形式预备犯到实质预备犯的模式转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 预备行为 普遍处罚 例外处罚 形式预备 实质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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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教义学审视与重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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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二鹏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58-65,共8页
形式预备犯无论是在结果无价值还是在行为无价值的视阈下,其处罚的正当性都面临重重危机,而实质预备犯则因其行为的定型性及对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获得了处罚的正当性。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 形式预备犯无论是在结果无价值还是在行为无价值的视阈下,其处罚的正当性都面临重重危机,而实质预备犯则因其行为的定型性及对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获得了处罚的正当性。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模式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所独有,但是其存在将形式预备行为及欠缺法益侵害抽象危险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的"非理性"扩张因素。基于目的论解释的立场,在法教义学上应通过行为类型、犯罪形态及法益侵害类型等路径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相关犯罪作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实行化 形式预备 实质预备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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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备犯的应然处罚模式及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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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洋 《刑法论丛》 2021年第3期118-137,共20页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处罚预备犯是法律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立法理念的直接反馈。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并未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预备犯处罚模式的理性回归。在立法技术上,无法将应罚的预备行为全部设置...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处罚预备犯是法律解释的当然结论,也是立法理念的直接反馈。受此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预备犯的处罚并未限制在必要限度内,因此应通过立法方式实现预备犯处罚模式的理性回归。在立法技术上,无法将应罚的预备行为全部设置为实质预备犯,因此应保留少量的形式预备犯立法。在预备犯的现行处罚模式中,全面处罚模式应被摒弃,不罚模式存在立法障碍,例外处罚模式符合立法趋势,且具有法理和现实正当性。在立法限定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时,应以重大法益侵害原则作为限定标准,将预备犯的处罚范围限定于刑法保留死刑适用的罪名中,与死刑罪名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预备犯的立法结构上,应通过总则设置原则性规定与分则设置具体处罚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预备犯的例外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 形式预备 实质预备 例外处罚模式 不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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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处罚范围的限定为核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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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勇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9期90-98,共9页
我国《刑法》总则对形式预备犯确定了普遍处罚的原则,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对形式预备犯的处罚范围进行了合理限缩,认为只有使重大法益面临直接危险的预备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出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必要性和民众对安全的需求... 我国《刑法》总则对形式预备犯确定了普遍处罚的原则,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却对形式预备犯的处罚范围进行了合理限缩,认为只有使重大法益面临直接危险的预备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出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必要性和民众对安全的需求,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处罚范围必定大于我国形式预备犯的实际处罚范围。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刑事处罚所必须的法理正当性。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认定应该坚持"直接有利"标准,即准备行为只有在直接有利于狭义的恐怖活动之实行时,方能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刑。以"直接有利"标准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展开具体分析,有利于正确处理罪与非罪的关系,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防止刑罚不当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形式预备 独立预备 “直接有利”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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