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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准征收向公物法制度之转接——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检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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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清德 《甘肃理论学刊》 CSSCI 2012年第3期141-149,共9页
公路建筑控制区行政执法是当前公路行政执法的难点之一。目前,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的讨论,分歧较大,绝大多数停留在对既有法律规定的执法诠释上,很少有人进行过深入的法理探究。究其缘由,立法厝置是引致理解歧见丛生和执法混乱、困... 公路建筑控制区行政执法是当前公路行政执法的难点之一。目前,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的讨论,分歧较大,绝大多数停留在对既有法律规定的执法诠释上,很少有人进行过深入的法理探究。究其缘由,立法厝置是引致理解歧见丛生和执法混乱、困惑的深层原因。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引入了"预定公物"范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中国语境版的公路公物制度:公路是一种由政府提供的公物,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由公路主管部门行使产权人资格,直接受行政权力保护;公路建筑控制区适用预定公物制度,实行行政管治,并以公路行政执法权作为保障,排斥民事措施尤其是物权制度之适用。但"预定公物"范畴的引入对理顺公路产权和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关系、重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乃至整个公路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根本上改变了对公路、公路法的基本定位,把公路法律制度引向了公物法时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路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共品 公物 预定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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