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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案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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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娜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776-2781,共6页
司法实践中对于预约合同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公平保障,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由此,明确预约合同性质的裁判标准实有必要。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学理上有“内容决定说”“应当缔约说”“必须磋商... 司法实践中对于预约合同性质认定标准不一,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公平保障,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由此,明确预约合同性质的裁判标准实有必要。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学理上有“内容决定说”“应当缔约说”“必须磋商说”三种不同观点。从预约合同的本质入手,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预约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为轴心,并考量其他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性质 预约合同效力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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