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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理预见规则的解释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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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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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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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1-18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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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理预见规则,又叫应当预见规则,在法国民法、英美法和中国法上是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的措施之一,体现了理性主义及主观归责的理念,旨在避免赔偿数额过高以平衡违约方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借鉴英美法成功的经验,我国民法典上的预见主体应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在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具体数额。对于“一般损失”的赔偿,不以违约方预见为条件;对于“特别损失”的赔偿,以守约方于缔约时通知了相对人为条件,若未通知,则相对人不可预见这部分损失,可不予赔偿。在推定违约方知情的情况下,以一个“理性人”的预见力为准。在违约方真正知情“特别损失”的要求中,基本上是以守约方事先告知相对人若违约会造成何种损失来决定的。至于合理预见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宜采取如下观点:对合理预见的时间点采取“合同订立时说”,实质上以违约方的预见所及确定应予赔偿的损失,用于确定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形同虚设;若采“债务不履行时说”,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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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理预见规则
预见的主体
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内容
判断预见性的标准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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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asonable foresight rule
party to foresee
time of foresight
contents of foresight
standards for foreseeability
damag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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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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