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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智能交易主体侵财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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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京珉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719-726,共8页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不再现实参与交易过程,智能交易设备、网络交易平台等智能交易主体成为人们进行交易的第一选择。这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法律风险也暗含其中,“盗骗交织”是利用智能...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不再现实参与交易过程,智能交易设备、网络交易平台等智能交易主体成为人们进行交易的第一选择。这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法律风险也暗含其中,“盗骗交织”是利用智能交易主体侵财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立法的差异使我们无法生搬硬套德日财产犯罪理论,我国司法实践常常将关注点放在诈骗罪对自然人受骗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要求,忽视了盗窃罪对打破他人支配领域的要求,笔者对此不予认可。笔者认为传统的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应引入预设同意理论,构建利用智能交易主体侵财的行为全新的定性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设同意理论 诈骗罪 盗窃罪 智能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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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的定性反思——基于10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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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淼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07-122,共16页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介入提现行为,可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介入提现型与直接扫取型两类。司法实务中将前者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理由均属不当。一方面,在此以财产性利益盗窃进行说理将面临诸多争议;另一方面,以骗取手段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将会在直接性要件以及财产损失的判断上面临质疑。而认定后者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尚需论证。在介入提现型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等同于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实际的受骗对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自然人设置者,从而形成三角诈骗结构。“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权限以及处分行为,也能够说明被骗人错误认识的表现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付款二维码 第三方支付平台 打破占有 预设同意理论 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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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罪处分意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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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淼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2-101,共10页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支付方式的涌现,给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意识要素带来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一个理论前提,两种案件类型”。在“一个理论前提”下需要探讨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处分意识必要说的基本立场应该坚持。处分意识决定了诈骗罪的不法程度与行为类型,处分意识不要说试图以直接性要件、错误认识要素取代处分意识不可行。在“两种案件类型”中探讨新型支付方式下两种诈骗案件类型中的处分意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对象时,有必要引入预设同意理论,用以说明行为人与机器背后的规则设置者之间的沟通,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意识及行为,并且可以说明其如何产生错误认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诈骗工具时,对处分意识内容的理解应站在缓和说的立场,即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无需认识到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而只需认识到自身财产被转移的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新型支付方式 处分意识必要说 预设同意理论 处分意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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