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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预防性请求权在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实践检视与规范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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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贡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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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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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95-10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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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原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体系性的整合与收编,其中对原本较为传统的、以侵权损害责任类型为主的侵权责任体系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为绝对权的前端保护及对应的预防性请求权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行使绝对权预防性请求权不仅存在因现有法律体系中立法漏洞而导致的法律原则适用不明之虞,更在环境污染诉讼领域存在着法律冲突等不足,从而催生了一系列实务中适法困难、诉讼满足率差异较大等负面效应。因此,应当在预防性请求权行使边界及规制手段层面予以规范解释,结合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就其中归责原则定位、容忍义务适用与对应责任承担方式的细化等内容作出进一步厘清,以明确预防性请求权的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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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
预防性请求权
民法典
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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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eventive claims
Civil Code
duty of tol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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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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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请求权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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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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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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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0-72,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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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然而,从物权法中发展而来的预防性救济制度通常要求权利人对他人的妨害行为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内限制其防御请求权的行使。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在适用预防性救济制度时易生争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若事后仍面临侵权法上被禁止的风险显然不妥,在涉及生态利益保护时尤其如此。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预防性救济应受一定的限制。此外,鉴于预防性救济制度对于物权之外其他法益的保护同样重要,应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物权法中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侵权法中构建一般性的预防性救济制度。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利人仅可请求禁止超出其容忍限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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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
预防性救济
预防性请求权
牺牲补偿请求权
合规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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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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