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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
1
1
作者
唐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59-72,共14页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解释第9条第2款的思路应予修正。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犯下额外过错的,不得援引受害人过错抗辩而减轻责任。本条并无特别书写必要,写为专条是中国侵权责任立法过度类型化弊病具体而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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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管理人
高速公路
额外过错
过度类型化
原文传递
题名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
1
1
作者
唐超
机构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59-72,共14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医疗合同写入民法典的路径及规则设计研究》(19YJA820039)
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项目《英国债法研究:不当得利法与侵权法》(STF18008)。
文摘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解释第9条第2款的思路应予修正。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犯下额外过错的,不得援引受害人过错抗辩而减轻责任。本条并无特别书写必要,写为专条是中国侵权责任立法过度类型化弊病具体而微的表现。
关键词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管理人
高速公路
额外过错
过度类型化
Keywords
special area for highly hazardous activity
manager
freeway
extra fault
excessive categorization
分类号
DF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唐超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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