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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风险的解释论意义——以故意与过失允许风险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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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4期28-41,共14页
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 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允许风险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降低 自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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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判断的两阶段论——以“铁铲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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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超堃 焦阳 《南方论刊》 2023年第5期63-65,80,共4页
店员向斗殴参与者出售铁铲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要解决“铁铲案”的定性,需要围绕行为概念的认定解决两个问题:卖铁铲的行为是否要进入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若需要,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上的该当性。首先,将危害行为作为前... 店员向斗殴参与者出售铁铲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要解决“铁铲案”的定性,需要围绕行为概念的认定解决两个问题:卖铁铲的行为是否要进入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若需要,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上的该当性。首先,将危害行为作为前提的修正体系下,判定出卖铁铲的行为具有“有体”“有意”“有害”三个特征,因而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其次,结合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相关学说,判定出卖铁铲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地创设风险,也没有超出职务范畴,因而不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论 危害行为 构成要件的行为 中立行为 创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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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失实行行为研究——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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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哲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2期132-133,共2页
客观归责论对过失犯罪相关疑难的分析研究存在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判定因果关系以及对过失实行行为进行判定时,尤为突出。文章就目前国内对过失犯罪的研究正面临现实问题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联系起来,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分析解剖过失... 客观归责论对过失犯罪相关疑难的分析研究存在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在判定因果关系以及对过失实行行为进行判定时,尤为突出。文章就目前国内对过失犯罪的研究正面临现实问题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联系起来,以客观归责论为视角,分析解剖过失实行行为,进而帮助过失犯罪理论完善其存在的不足,以期在合理借鉴客观归责论的前提下,为我国的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献出自己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 客观归责论 风险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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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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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25-346,共22页
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在形式义务来源说的理论框架下,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传统形式说对先行行为范围不作实质性限定,导致先行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泛滥。本文尝试在对先行... 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通说采取的是形式的义务来源说,在形式义务来源说的理论框架下,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传统形式说对先行行为范围不作实质性限定,导致先行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泛滥。本文尝试在对先行行为教义学演进素描式勾勒的基础上,揭示先行行为从归因到归责的发展历程。先行行为只有对损害结果具有可归责性,才能引发阻止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因此,应当以客观归责标准衡量先行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首先,先行行为必须是一种风险创设行为;其次,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风险关联,即对受(不作为)侵害法益的保护必须符合先行行为所违反的规范保护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关联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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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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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莹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19-129,179,共11页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 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引发行为人的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是不作为犯罪问题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本文借鉴德国学者以客观归责理论对先行行为进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认为应以风险创设与风险关联标准对先行行为进行审查,并据此认为,过失犯罪行为具有构成先行行为的可能性,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应视故意犯罪所创设的风险是否由其先前故意犯罪的基本犯所用尽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风险创设 风险关联 风险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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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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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5-56,共22页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 客观归责理论的创新性仅体现在:它利用归责这一古老的概念,将众多原本分散存在的、用于限制构成要件成立范围的学说汇集成了一个整体。尽管该理论提出了个别有益的洞见,但从总体上来说,它试图对结果犯不法进行规范性限制的努力并不成功。第一,客观归责理论掩盖了一个本应先于结果归责而展开独立判断的核心问题,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举动。第二,仅仅从客观方面出发,无法合理地解决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的问题。第三,把结果归责的问题放在客观构成要件中来处理的做法显得操之过急,在此之前应当先行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批判性考察表明,本质上源于自然主义时代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亟待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举动规范 犯罪论体系 风险创设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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