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罪量要素的标准细化与主观认识
1
作者 王延峰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44-5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正。罪量中的“严重后果”属于客观超过要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较为典型地符合“严重后果”这一要素。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则需要以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为中心。在主观上,行为人对“严重后果”需要具有认识可能性。罪量中的“严重情节”属于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需要把握作为整体评价要素的客观性、对行为违法性的提升作用以及解释的标准受“严重后果”的危害程度制约三点规则,影响责任以及特殊预防的情节不能成为认定“严重情节”的质料。对于“严重情节”,在滥用职权的类型中,行为人需要对情节具有认识,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在玩忽职守的类型中,“严重情节”不能作为罪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罪量 客观超过要素 整体评价要素 主观认识
下载PDF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9
2
作者 刘仁文 王林林 《法治研究》 CSSCI 2021年第2期66-78,共13页
为回应公众关切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专门规定,而且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了修订,以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草案(一审稿)》将食品药品安全的法益保护前置,对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积极... 为回应公众关切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专门规定,而且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了修订,以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草案(一审稿)》将食品药品安全的法益保护前置,对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对于监管人员渎职行为有过度犯罪化的倾向,引发不少争议。《草案(二审稿)》虽然对过罪化作了些限制,但并未完全消解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审稿又做出部分修改,虽留下一些遗憾,但总体上看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治理能力。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面临诸如兜底条款“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以及罪量要素“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等的解释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食品药品安全 抽象危险 行刑衔接
下载PDF
关于完善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思考: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展开
3
作者 汪江连 潘春凤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3年第5期62-69,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十五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进行了修改,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节,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法定刑设定标准相同,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抵牾,且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认识不一、标准过于宽泛以至于实践中难以认定,而条文中的兜底条款也增加了量刑裁量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适用的困难。为此,有必要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立案标准为基础,区分食品药品监管滥用职权和食品药品玩忽职守的法定刑,通过结合食品药品“上游犯罪”的危害结果综合认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危害结果,并通过“只含同类规则”、侵犯法益、参考指导性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等对兜底条款加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法定刑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危害结果
下载PDF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的思考 被引量:1
4
作者 于杨曜 林路索 马英娟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0年第8期60-63,I001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修改。本文通过对草案条款的法学分析与实务考察,分析草案中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能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未能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拟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做出修改。本文通过对草案条款的法学分析与实务考察,分析草案中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能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未能区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界限,不适度的追责反而会妨碍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改革创新与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稳定性。因此,建议保留“危害结果”作为入罪的构成要件并删除列明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 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