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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5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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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蓉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第3期58-58,共1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1年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我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对法规中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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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21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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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勇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第3期56-57,共2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根据《食品安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关于机构称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屠宰管理 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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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2021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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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蓉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第3期57-57,共1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1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主任会议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于2020年11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法工委认真研究了修正案草案,召开了委员和部门论证会,并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步审查 屠宰管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三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地方性法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 食品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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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行刑衔接的主要操作模式解读评析及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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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卫婷 邓勇 《中国药事》 CAS 2018年第6期701-706,共6页
目的:为解决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的低效与混乱,进一步探索能够在全国广泛推广的操作模式。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现有模式,进一步系统梳理地方代表性操作模式,从中提炼能在全国推广的衔接程序。结果:坚持&qu... 目的:为解决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的低效与混乱,进一步探索能够在全国广泛推广的操作模式。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现有模式,进一步系统梳理地方代表性操作模式,从中提炼能在全国推广的衔接程序。结果:坚持"食药+公安"的紧密协作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系统建设,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专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论证的综合办案模式可以保障案件的有效办理。结论:可以尝试探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综合模式,从而形成打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长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领域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操作模式 解读评析 发展研究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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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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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仝婳 《楚天法治》 2024年第8期243-245,共3页
近年来,在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案件比较多。但由于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殊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定位不明确,以及缺少实体法支撑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法院诉前公告流于形式、检察院可否提出惩罚性... 近年来,在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案件比较多。但由于食药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自身的特殊性,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定位不明确,以及缺少实体法支撑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法院诉前公告流于形式、检察院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及倍数计算基准不统一、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处和用途不明确等问题。为此,急需探索建立食药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保护食药领域的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检察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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