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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制与教义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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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9-62,共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针对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的危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原有罪名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外延。这一立法条款修订与疫情防控的社会背景相关,体现了积极主义刑法观回应社会现实的功能。此次刑法修正案对野生动物的立法完善不仅是尊重动物伦理生命权的体现,而且深层次地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益考量,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在刑事立法领域的生动展现。野生动物的刑事法律规制并未采用全面保护的立场,这一保护的有限性是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这也决定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系中,需要审慎辨析刑法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结合此次修正案的条文设置进行教义分析,合理把握具体要件的内涵与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防范以保护之名而随意逾越刑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 公共卫生 食用目的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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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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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卓成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5期91-96,共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增加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在分析现行规定及其法律适用时,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本—生物主义的法益观两个基本立场。就新增的个罪来看,其犯罪对象应包含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在处罚上不...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增加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在分析现行规定及其法律适用时,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本—生物主义的法益观两个基本立场。就新增的个罪来看,其犯罪对象应包含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在处罚上不宜包括个人的食用行为。该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大化,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界定“以食用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完善野生动物的保护路径:统一各部门法的规定,有效衔接刑法;及时完善司法解释;广泛运用非法律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野生动物保护 食用目的 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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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法益识别与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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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法学杂志》 2024年第5期144-157,共14页
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 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结构 陆生野生动物 食用目的 前置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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