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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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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凡 《社会科学动态》 2022年第2期27-34,共8页
《民法典》第275条和第276条延续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实质上是采用了“开发商所有说”。业主权利保护的重心应当转移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上来。在倾斜保护弱者利益的导向下,拆分理解“首先”、“业主”与“需要”的含义,从... 《民法典》第275条和第276条延续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实质上是采用了“开发商所有说”。业主权利保护的重心应当转移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上来。在倾斜保护弱者利益的导向下,拆分理解“首先”、“业主”与“需要”的含义,从而采用比例限制、禁止只售不租、价格调控、禁止外售、控制外租、信息公开的多样化手段,才能遏制“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之趋势;在权利救济方面,要明确广泛的行政责任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性质,从而使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发力,禁止开发商滥用权利;在义务主体的范围上,将其限定为开发商与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方能使权利保护主次有别、张弛有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倾斜保护 禁止外售 外租限制 效力性强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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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范意义--《物权法》第74条第1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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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56-160,共5页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在性质上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建设单位违反该款的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该撤销权并应在1年内行...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在性质上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建设单位违反该款的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该撤销权并应在1年内行使。"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理解为在时间上首先满足购买住宅及经营性用房的业主的现实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规范 授权第三人规范 相对无效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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