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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现的政策设计——基于广东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案例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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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连发 张凯 《宏观质量研究》 2015年第1期22-28,共7页
电梯安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是电梯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广东电梯改革提出了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的监管模式:使用管理权者要对电梯事故承担首要的赔付责任;将电梯的定期检验与政府的监督检验分离,并将电梯... 电梯安全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责任主体不明、责任落实不到位是电梯安全监管的主要问题。广东电梯改革提出了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的监管模式:使用管理权者要对电梯事故承担首要的赔付责任;将电梯的定期检验与政府的监督检验分离,并将电梯维保资质的审批让渡给电梯制造企业,使其承担了维保的首要责任;引入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使电梯安全风险通过市场竞争得到了充分披露。通过这一改革有效解决了原有电梯安全监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电梯改革对于我国质量监管体制改革的一般性启示是,减少对市场主体权利的约束能够形成良好的内在质量激励以及形成强大的质量责任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量权利 广东电梯改革 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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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以第147条和第148条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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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296-305,共10页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制 首负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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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产品质量监管问题与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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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学章 杨忠国 林树宝 《标准科学》 2017年第3期90-92,共3页
网购火爆的同时,伴随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安全风险高且投诉爆增。电商平台准入把关松懈、部分商家恶意售假、监管不力和配套法律法规不足是背后的原因。对此,本文提出加强对电商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强化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约束、推... 网购火爆的同时,伴随着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安全风险高且投诉爆增。电商平台准入把关松懈、部分商家恶意售假、监管不力和配套法律法规不足是背后的原因。对此,本文提出加强对电商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强化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约束、推行电商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用监管,立法明确电商的首负责任和电商平台的担保责任等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购 电商产品 质量安全 信用监管 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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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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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玉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2期84-91,共8页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向严格责任转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发展到目前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二元并...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产品、服务侵权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向严格责任转变,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已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发展到目前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二元并立。我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机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基于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法律解释,对生产者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而销售者应当适用二元责任归责原则。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规定类推适用于所有涉及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产品责任领域,以填补法律漏洞,并统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首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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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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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燕竹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4期70-76,共7页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规定。但对于经营者的首负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从立...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做了规定。但对于经营者的首负责任的范围是否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从立法文义、制度功能、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生产经营者 首负责任 惩罚性赔偿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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