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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法理--围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而展开
被引量:
23
1
作者
谢红星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41-251,共11页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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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
罚
法
不予行政处
罚
无危害性
不罚
首违可以不罚
无过错
不罚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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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不予行政处罚的法理--围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而展开
被引量:
23
1
作者
谢红星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41-251,共11页
基金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委托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的研究成果。
文摘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关键词
行政处
罚
法
不予行政处
罚
无危害性
不罚
首违可以不罚
无过错
不罚
法理
分类号
D922.112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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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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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予行政处罚的法理--围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而展开
谢红星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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