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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概念、内涵与行使方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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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57-66,共10页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 “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运行享有全面监督权,这种全面监督权以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为政治基础,以宪法与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为法制基础,旨在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宗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中央全面监督权可以从越权性监督、程度性监督和不足性监督三个层面来理解,通过硬性与软性两种方式来行使。由于香港地区社会存在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体制性不认同”,所以,中央需要更加注重使用软性监督方式,即通过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的发言人等机制,及时对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特定言论、行为以及一些新情况,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阐释清楚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理解,从而逐渐消除香港社会的“体制性不认同”,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区的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认同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央全面监督权 香港中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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