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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选制架构下香港特区国安法治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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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江连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6期30-38,共9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区“应当自行立法”构建本地国安法治体系,该授权是保留性授权。鉴于香港特区本地立法持续延宕,香港特区安全久未设防、街头运动频发而无所措置,中央开始全面行使管治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区“应当自行立法”构建本地国安法治体系,该授权是保留性授权。鉴于香港特区本地立法持续延宕,香港特区安全久未设防、街头运动频发而无所措置,中央开始全面行使管治权,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恢复秩序。2021年3月中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及配套的修法规定,积极推动香港特区重塑选举制度(简称“新选制”)。新选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成功落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顺利颁行,特区完成国安法治体系化建设。特区国安法治演变是能动性治港思维之体现,使香港特区进入“由治及兴”的新阶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特区新选制 香港特区国安法治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 维护国家安全法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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