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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行法律和基本法第23条的关系:兼论适应化立法路径的可行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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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雯雯 邹平学 《港澳研究》 2019年第3期24-34,93,94,共13页
以单一法例形式进行的第23条立法尚未完成,并不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宁的法律就是空白。《刑事罪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可通过替换解释实现对叛国、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的规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已经依据... 以单一法例形式进行的第23条立法尚未完成,并不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宁的法律就是空白。《刑事罪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可通过替换解释实现对叛国、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行为的规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已经依据《社团条例》取缔主张“港独”的组织,并循《公安条例》起诉非法集结、暴动及煽惑集结或暴动的违法行为。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本文认为第23条立法可循“适应化模式”的分散立法路径——激活、修订及整合现有法例:对不抵触《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分阶段进行适应性解释,激活沉睡条款设立先例;对现行法律中的国家安全立法空白,通过修订旧法予以完善;对欠缺准确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上诉法院可明晰定罪要素并细化量刑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3条 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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