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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碰瓷”案件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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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刘少静 《天津滨海法学》 2014年第1期175-191,共17页
碰瓷行为屡见不鲜,但如何对驾车碰瓷案件进行定性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对将驾车“碰瓷”行为按单纯一罪处理、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处理、按数罪处理并进行数罪并罚的诸种不同观点作了系统的梳理与评析... 碰瓷行为屡见不鲜,但如何对驾车碰瓷案件进行定性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对将驾车“碰瓷”行为按单纯一罪处理、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处理、按数罪处理并进行数罪并罚的诸种不同观点作了系统的梳理与评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选择单一罪名进行处理,在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诸种罪名中,选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最佳。其关键理由在于:驾车“碰瓷”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该行为能够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驾车“碰瓷”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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