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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惩戒行为司法救济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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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巍巍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67-72,共6页
纪律性惩戒和学术性惩戒的分离,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决定是否对高校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基础,与大陆法系国家以惩戒强度不同来提供救济的模式相比,有更大的合理性。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高校惩戒行为司法救济模式,在受案范围上以惩戒强度... 纪律性惩戒和学术性惩戒的分离,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决定是否对高校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基础,与大陆法系国家以惩戒强度不同来提供救济的模式相比,有更大的合理性。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高校惩戒行为司法救济模式,在受案范围上以惩戒强度为标准、在审查强度上以惩戒性质为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惩戒行为 纪律性惩戒 学术性惩戒 司法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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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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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骋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75-186,共12页
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 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和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高校自治领域之考量,立法权无法积极担负监督高校行为的任务;另一方面,基于学生权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学生正当权利,法院应积极行使高校惩戒行为的审查职能,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外纳入正当性标准。纪律性惩戒行为与学术性惩戒行为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分,前者适用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后者则适用正当性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惩戒行为 纪律性惩戒 学术性惩戒 审查标准 合法性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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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理法”走向“平衡法”: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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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0-39,共10页
长期以来,受“管理法”思维的束缚,我国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严重不足。首先,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性文件”行政的状况,限缩了高校作出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权限,弱化了高校惩戒权行使的民主正当性。其次,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程... 长期以来,受“管理法”思维的束缚,我国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法治化程度严重不足。首先,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性文件”行政的状况,限缩了高校作出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权限,弱化了高校惩戒权行使的民主正当性。其次,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程序性要件不足,惩戒措施与教师违规或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状况不匹配。最后,高校惩戒教师行为所产生的争议,缺乏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管理法”到“平衡法”的转变,要求将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纳入法治的视野,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自治与法治的有机整合。一方面,强化高校惩戒权行使中国家法与自治法的良性互动,明晰《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与高校校规之间的关系。围绕高校惩戒教师的组织、程序、事由等重要事项,健全高校惩戒教师行为的自治规则。另一方面,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审查强度,增进高校惩戒权行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增强申诉、专业裁量、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健全教师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惩戒教师行为 渐进式惩戒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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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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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玉琴 《宿州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36-38,共3页
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高等院校为教育或者管理之目的,依据国家立法和学校规范,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学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负担并作出书面界定的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从法律角度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引发高校与学... 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高等院校为教育或者管理之目的,依据国家立法和学校规范,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学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负担并作出书面界定的非难性或处罚性措施。从法律角度看,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引发高校与学生纠纷问题的实质,是高校缘何能惩戒学生,惩戒行为如何定性。高校在教育法律上存在三种不同身份,其中高校以教育教学组织者身份基于管理目的所为惩戒是高校自治行为,高校以法律法规授权身份行使行政职权所为的惩戒行为是行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惩戒行为 法律地位 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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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领域中特别权力关系之解构与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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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38-46,共9页
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颇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对于高校与学生之关系,一般采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故德国对特别权力关系所进行的修正,自然也应当彰显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中。在维持行政功能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博弈的过程中,特别权力关... 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颇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对于高校与学生之关系,一般采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故德国对特别权力关系所进行的修正,自然也应当彰显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中。在维持行政功能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博弈的过程中,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从早期的特别权力关系——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二分法——重要性理论的变化。借鉴重要性理论,除却更改报考志愿、开除学籍、不予录取、拒绝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等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之外,高校惩戒行为、奖学金之发放或取消、对学生基本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考试评分或强制措施等行为也应当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别权利关系 基础关系 经营关系 重要性理论 高校惩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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