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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监察法》视阈下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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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仝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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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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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66-7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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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监察法》施行后,高校的管理人员依法被纳入监察对象,伴随着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有效避免高校廉政风险的破窗效应,以及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催生高校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监察机关对高校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应以公务论为标准,所有行使高校公权力的人员都应纳入国家监察对象。针对高校监察体制改革,以建立高校监察派驻制度为契机,加强高校监察工作的独立性、网格化与专业化,确保高校监察体制改革沿着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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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监察法
高校监察体制改革
高校监察对象
高校监察派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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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tate supervision law
reform of supervision syste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upervision object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ystem of supervision and dispatching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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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647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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