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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冶金厅转发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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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月刊》
1984年第9期1-2,共2页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8月9日,以(84)赣价工字第99号文件,向各地、市物价局,各钢铁企业,转发了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对贯彻【关于调整部分钢材比价的清示报告】的通知》,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作了如下...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8月9日,以(84)赣价工字第99号文件,向各地、市物价局,各钢铁企业,转发了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对贯彻【关于调整部分钢材比价的清示报告】的通知》,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作了如下规定:一、(84)赣价工字第79号、(84)赣冶财字第386号文联合制订的冶金产品临时出厂价格,以及(83)赣价工字第184号、196号、213号;(84)赣价工字第21号文制订的九江、丰城、吉安等钢厂的钢材临时出厂价格,除高炉猛铁、低炭盘条、热扎普碳薄板、普碳冷带的临时出厂价继续执行,焦炭、钢锭钢坯执行至八月十四日止以外,其它钢铁产品的临时出厂价格均自七月十五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二、这次部分钢材价格的调整,是全国统一进行调整的。企业执行全国统一订价有困难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规定,申报临时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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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价格
出厂价格
市物价局
钢材品种
冶金部
钢
铁
企业
高炉猛铁
通知
普碳薄板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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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转发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
1
出处
《价格月刊》
1984年第9期1-2,共2页
文摘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8月9日,以(84)赣价工字第99号文件,向各地、市物价局,各钢铁企业,转发了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对贯彻【关于调整部分钢材比价的清示报告】的通知》,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作了如下规定:一、(84)赣价工字第79号、(84)赣冶财字第386号文联合制订的冶金产品临时出厂价格,以及(83)赣价工字第184号、196号、213号;(84)赣价工字第21号文制订的九江、丰城、吉安等钢厂的钢材临时出厂价格,除高炉猛铁、低炭盘条、热扎普碳薄板、普碳冷带的临时出厂价继续执行,焦炭、钢锭钢坯执行至八月十四日止以外,其它钢铁产品的临时出厂价格均自七月十五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二、这次部分钢材价格的调整,是全国统一进行调整的。企业执行全国统一订价有困难的,仍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17号文件规定,申报临时出厂价格。
关键词
产品价格
出厂价格
市物价局
钢材品种
冶金部
钢
铁
企业
高炉猛铁
通知
普碳薄板
行调整
分类号
F714.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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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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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物价局、省冶金厅转发冶金部《关于调整部分钢材产品价格的通知》
《价格月刊》
198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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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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