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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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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金水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45-55,共11页
公司高管除在职务行为中未恰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外,其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不当言行亦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公司面对此种利益受损要实现权利救济,应将其置于类似高度严格注意义务的原则框架下,参照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 公司高管除在职务行为中未恰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外,其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不当言行亦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公司面对此种利益受损要实现权利救济,应将其置于类似高度严格注意义务的原则框架下,参照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务标准,为公司高管言行谨慎义务的履行设立一种人群标准。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两类行为:一为非职务行为中指向公司业务的不当言行;二为纯粹私人行为中的不当言行。高管均对其非职务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言行谨慎义务。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违反上述言行谨慎义务,若涉及第一类行为则由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由高管对公司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涉及第二类行为时,可以尝试将高管非职务行为中的言行谨慎义务纳入《公司法》调整,必要时由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言行谨慎义务 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合理人原则 不当言行 高管非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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