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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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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佳伦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153-158,共6页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37条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过...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妨碍通行物损害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并不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能适用该法第37条规定。这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侵权行为属于竞合侵权行为,其后果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通行物 高速公路管理者 竞合侵权行为 不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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