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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主体与对象的高阶人工智能刑事人格性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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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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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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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9-2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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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有无独立意志,人工智能有高低之分;根据责任大小,高阶人工智能又存在强和超强之别。就高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而言,目前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激烈争论。否定说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出发,立足于实在法,缺乏深入的历史性考察和长远的前瞻性预见。如果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固有思考模式,站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角度,从刑法目的这一更宏观的视角观察,无论是“自由意志”,还是“刑罚适用”,都无法排除高阶人工智能担当犯罪主体的资格。就犯罪对象而言,不能承认刑法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即使从表象上看刑法保护了“人工智能的生活利益”,那也是刑法保护“人的生活利益”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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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高阶人工智能
犯罪主体
犯罪对象
人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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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bject of crime
object of crime
personh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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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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