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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格、式何以称刑书——对《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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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勤通 《唐史论丛》 CSSCI 2016年第1期120-143,共24页
《新唐书·刑法志》载"唐之刑书有四,日:律、令、格、式"[1],其《职官志》又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日律,二日令,三日格,四日式"嘲。对于这一说法,黄秉心较早提出:"要之,四法中,除律外,皆行政上之法规;国家... 《新唐书·刑法志》载"唐之刑书有四,日:律、令、格、式"[1],其《职官志》又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日律,二日令,三日格,四日式"嘲。对于这一说法,黄秉心较早提出:"要之,四法中,除律外,皆行政上之法规;国家之政务,均须依此施行,有反此者,则据律处断。"嘲多受此影响,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科书多认为律为刑法典,令、格、式为行政法典嗍。但几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书 黄秉心 《新唐书》 职官志 晋故事 儒家化 王立民 范宣 律令格式 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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