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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食品安全领域黑名单管理措施的可诉性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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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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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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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13年第7期92-9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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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始在食品安全领域使用黑名单管理措施,通过对黑名单的管理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管。但在黑名单管理措施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青睐的同时,我们应思考这种管理措施的性质,特别是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尤其需要探讨。根据各地关于黑名单管理措施的规定,可以将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管理措施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是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对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受案范围,可以对此种类型的黑名单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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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黑名单管理措施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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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lacklist management measures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acti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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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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