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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秘密保护中默示保密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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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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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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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68-7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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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修订,将“保密约定”修改为“保密义务”,提升了保密义务的地位。不过保密义务的来源时常被理解为明示的保密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单方保密要求,从而忽视默示保密义务的存在。从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原理与司法判例出发,可探知默示保密义务的由来与渊源,并通过道德哲学与法经济学的两个视角论证默示保密义务的存在必要性,以及在适用默示保密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受到的合理限制。事实上,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解释将默示保密义务提升到法定义务的高度,从而为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为完善的规制路径与权利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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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
默示保密义务
商业道德
保密关系
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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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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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秘密保护中默示保密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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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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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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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50,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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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3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研究”(项目批准号:23FXC0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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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当前商业秘密的传播环境中,默示保密义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规范功能在于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所有者利益和社会利益。实务中,默示保密义务适用存在泛化的趋势,原因包括认定方法不科学、商业道德内涵不确定和保密性要件依附于秘密性要件等。这使得适用者以封闭式思维看待商业秘密保护,客观上导致了对所有者利益的过度保护,并引致变相承认“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提高商业道德的适用标准、“架空”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破坏商业秘密的财产性基础等后果。基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默示保密义务适用范围的认定应以公平原则为指引;默示保密义务存在的认定,以公平告知为前提;默示保密义务的内容划定,以可预见性使用为标准。如此,可防止默示保密义务适用范围的不合理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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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秘密
默示保密义务
保密关系
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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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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