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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纠纷中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榆林孕妇坠楼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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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高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3期117-123,共7页
医疗损害纠纷领域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本案医疗机构并未在科学诊断患者生理和心理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诊疗方案,其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同时系侵权行为。孕妇的近亲属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要求医疗... 医疗损害纠纷领域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本案医疗机构并未在科学诊断患者生理和心理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诊疗方案,其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存在瑕疵,构成违约,同时系侵权行为。孕妇的近亲属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或第6条)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唯孕妇坠楼超出了医疗机构缔约时的可预见范围,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应受《合同法》第113条限制;而就侵权责任言,孕妇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因此得依《侵权责任法》第26条减轻医疗机构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物的安全和安保义务,本案医疗机构在维护建筑物设施与安全保障方面,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榆林孕妇坠楼案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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