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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中的省制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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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金鹏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2期108-111,共4页
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近代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的一大特色是在国家结构设计中对中央与地方制度的安排,即明确作为地方的省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权限。透过对在制宪过程中省制问题争议的还原,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 192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近代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的一大特色是在国家结构设计中对中央与地方制度的安排,即明确作为地方的省在宪法中的地位和权限。透过对在制宪过程中省制问题争议的还原,可以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地方问题在民初政治秩序中的重要性,对于民初议员们议政情形有更多认识,对这部宪法的性质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文以宪法制定过程中刊发的《宪法会议公报》为依据,从省制条文产生过程中争论较多且最主要的关于省的性质地位及省权大小等方面展开,试图呈现制定过程中议员们对省制问题的争辩,以及对最后形成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影响和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制 联邦制 1923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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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强与1923年中国《商标法》之颁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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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胜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55-162,共8页
根据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美、中日商约规定,清政府于1904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各国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但各国表示不满意,向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断提出交涉,要求修改。1923年5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颁行《商标法》,各国起初仍... 根据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中美、中日商约规定,清政府于1904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对各国商标进行立法保护。但各国表示不满意,向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不断提出交涉,要求修改。1923年5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颁行《商标法》,各国起初仍不满意,经过与民国政府多次交涉,各方均做出一定让步,至1926年底各国最终承认《商标法》。中国《商标法》的颁行是中国与列强长达20余年的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其中也交织着列强各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列强各国承认《商标法》,使中国政府对中外商人的商标进行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便于解决各国之间和中外之间的商标纠纷,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外交涉 商标保护 1923年中华民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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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与反干涉:关于1923年中国商标法的中外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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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中福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58-61,共4页
192 3年 ,中国颁布新商标法以取代之前带有强烈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 ,意味着结束海关代管商标注册的局面。此事直接关系列强在华利益和特权 ,所以遭到列强和各国商会的极力反对和一再无理干涉 :公使团提出承认商标法的... 192 3年 ,中国颁布新商标法以取代之前带有强烈半殖民地性质的《商标注册暂拟章程》 ,意味着结束海关代管商标注册的局面。此事直接关系列强在华利益和特权 ,所以遭到列强和各国商会的极力反对和一再无理干涉 :公使团提出承认商标法的重要条件是聘用外人为助理 ;商会提出由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 ,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外交。而中国政府在中外交涉过程中有抗争有妥协 ,最后采取折衷办法 ,同意向万国商标联合会聘请专家为顾问。尤为可贵的是 ,中国商会和商人也以外交后援的方式参与这次中外交涉。可以说 ,关于 1 9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23商标法 商标行政权 外交 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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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中国商标法交涉过程中的中外商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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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中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118-123,共6页
1923年中国商标法交涉过程中中外商会的态度和行动,体现了近代社会团体的外交参与情况。外国商会主张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本国政府的外交立场和交涉过程,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实质是干涉中国内政... 1923年中国商标法交涉过程中中外商会的态度和行动,体现了近代社会团体的外交参与情况。外国商会主张列强参与、“共同管理”中国商标行政,并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本国政府的外交立场和交涉过程,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实质是干涉中国内政。同时,中国商会和商人也以外交后援的方式积极参与其事,但中国商会所起作用都无法与外国商会相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1923 中国 商标法 交涉过程 中外商会 社会团体 外交参与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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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影渐褪20年——中国商标法的诞生经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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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华 《中国海关》 2001年第7期56-57,共2页
1904年8月,英帝国迫清政府“钦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5月,我国第一部独立自主的完整的《商标法》颁布1923年9月,我国第一本《商标公报》
关键词 中国 商标法 1904-1923 商标公报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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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中国味精与日本味之素商标争夺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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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海瑞 《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 2022年第20期15-17,共3页
中国的味精最早是由上海的天厨味精厂生产销售的,贯之为“佛手”牌味精。而在中国市场流行更早的则是日本铃木公司生产的味之素。1923 年“佛手”牌味精申请商标注册后,铃木商店也立即申请了二十四枚包含“味精”在内的联合商标,日商期... 中国的味精最早是由上海的天厨味精厂生产销售的,贯之为“佛手”牌味精。而在中国市场流行更早的则是日本铃木公司生产的味之素。1923 年“佛手”牌味精申请商标注册后,铃木商店也立即申请了二十四枚包含“味精”在内的联合商标,日商期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中国调味品行业的垄断,天厨味精厂随即与其展开商标争夺。经过一年的争夺,商标局最终根据1923 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判定撤销日商的“味精”商标。1923 年颁布的《商标法》囿于时代的局限性虽然还有不完善之处,但却是我国商标法治迈向近代化的关键一步,也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根本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味精 商标注册 1923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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