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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范围之评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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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斌 李良林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83-92,共10页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 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确立了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法院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就法院的选择、承认及执行法院判决制订了明确的规则,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提供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新海牙公约以列举的方式对公约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和限制,直接关系到各国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在研究公约新旧文本和报告的基础上,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加入该公约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选择法院协议 公约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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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际统一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述评 被引量:16
2
作者 徐国建 《时代法学》 2005年第5期5-16,共12页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所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公约产生的背景以及公约的结构。之后,作者就公约中关于统一管辖权...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所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公约产生的背景以及公约的结构。之后,作者就公约中关于统一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和应该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临时保护措施不受公约约束的例外规定。关于公约中所规定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作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不审查与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海牙会议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法院管辖权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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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兼论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与《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相容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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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6期66-69,共4页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布鲁塞尔条例 法院选择协议 海牙公约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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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 被引量:2
4
作者 叶斌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1-35,共5页
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规则是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关于间接管辖权的国际统一规则,其中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是间接管辖权规则的核心问题。起草者希望公约能与1958年纽约公约处理国际仲裁一样成功,新公约有可能... 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规则是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关于间接管辖权的国际统一规则,其中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是间接管辖权规则的核心问题。起草者希望公约能与1958年纽约公约处理国际仲裁一样成功,新公约有可能成为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第一部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公约的间接管辖权规则虽然仅适用于协议管辖权依据,但是对于因其他管辖权依据引起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私法 选择法院协议 外国判决 承认与执行 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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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路径探究 被引量:1
5
作者 胡城军 林宁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29-35,共7页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加入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目前,该公约与中国现行国内法存在规则差异和冲突,中国加入公约仍面临种种障碍,加入前需要进行利益权衡和制度考量,为了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条约保留的安...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已经生效,中国加入批准该公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目前,该公约与中国现行国内法存在规则差异和冲突,中国加入公约仍面临种种障碍,加入前需要进行利益权衡和制度考量,为了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条约保留的安排不失为理性的选择。批准公约对提升与促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提高司法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以大国的姿态积极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条约保留 《民事诉讼法》 实际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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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适用范围
6
作者 袁松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108-112,共5页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第一个关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公约仅适用于当事人签订有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性民事或商事案件,同时也附加有多种例外情况。研究公约的适用规则可以为我...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第一个关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公约仅适用于当事人签订有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性民事或商事案件,同时也附加有多种例外情况。研究公约的适用规则可以为我国加入和适用公约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适用范围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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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批准2005年海牙公约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3
7
作者 王吉文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1期53-69,共17页
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 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年海牙公约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加入公约之后,因此,把握合适的时间点加入公约体系,应该是避免对我国法院竞争力以及我国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现实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2005海牙公约 判决 管辖权 选择法院 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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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海牙“被选法院地法”规则的优与劣 被引量:2
8
作者 叶斌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0年第1期99-121,共23页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但对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选择问题未做规定。通过比较欧盟立法与实践、美国法院判例、海牙公约及我国立法与案例,本文旨在揭示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认... 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但对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选择问题未做规定。通过比较欧盟立法与实践、美国法院判例、海牙公约及我国立法与案例,本文旨在揭示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认为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中的“被选法院地法规则”能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地法,能更大程度保证判决的一致性,弥补《纽约公约》与《布鲁塞尔条例I》在类似问题上的缺陷。而对于海牙公约在保护个案正义上的缺漏,则可以利用公约声明条款加以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地法 海牙公约 《纽约公约》 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择法院协议 《民事诉讼法》 个案正义 涉外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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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和我国利益的保护问题
9
作者 王吉文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2期18-30,共13页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的实质使得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那么,公约的这种实质显然对于弱势方的当事人以及难以获得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院是极为不利的,从而...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作为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的实质使得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那么,公约的这种实质显然对于弱势方的当事人以及难以获得当事人选择的国家法院是极为不利的,从而最终影响到一国对公约批准的立场。作为一个仍在不断进步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当事人和法院的不利地位可能会使公约对我国的适用带来消极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利用该公约第21条声明制度把专属管辖事项和知识产权事项排除出去,有利于实现公约批准和我国利益保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国际民商事关系 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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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 被引量:25
10
作者 徐国建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5期100-129,共30页
2016年6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特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该公约草案分为"范围和定义"、"承认与执行"两章,共15条,与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16年6月1-9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特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开始政府间谈判。该公约草案分为"范围和定义"、"承认与执行"两章,共15条,与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内容和体系上的密切联系。其适用范围、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原则、判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根据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特别问题等部分内容皆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蓝本而制定。此项公约草案的起草和谈判将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国内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增强国内法院判决效力的发挥,发挥国内司法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民商事活动的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特委会会议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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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2005年《海牙公约》的批准问题——以2005年《海牙公约》的实质为视角 被引量:2
11
作者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5年第1期74-85,共12页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一个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因而,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取决于当事人对该国法院的选择,只有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才能在公约范围内获得承认与执行。公...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一个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因而,公约之于各国的意义,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私人协议,取决于当事人对该国法院的选择,只有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才能在公约范围内获得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这种实质使它与涉及广泛管辖权依据的普遍性判决公约有内在的差异。正因如此,在我国公约批准问题的探讨上需要始终关注公约的这种特殊实质。目前情况下,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关系中整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等方面)的地位也没有改变;那么,在法院的选择中,我国当事人以及我国法院的利益都将遭受不利的后果。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公约的批准将会是弊大于利的局面。尽管如此,为了避免发达国家加入公约后进一步形成其法院被当事人选择的后天优势,我国可在合适的时间点批准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公约》 承认与执行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选择法院协议 管辖权 国际商事关系 当事人选择 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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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大海牙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12
作者 陈凡凯 《北京仲裁》 2021年第4期55-77,共23页
由于《纽约公约》对仲裁“国际可执行性”的赋予,仲裁成为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首选方式。作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海牙判决公约》能否提升跨国判决的可执行性,从而像《纽约公约》一样吸引... 由于《纽约公约》对仲裁“国际可执行性”的赋予,仲裁成为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首选方式。作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海牙判决公约》能否提升跨国判决的可执行性,从而像《纽约公约》一样吸引当事人在争议解决中选择跨国诉讼方式值得讨论,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和仲裁制度自身的革新。通过对三个公约进行规则和现状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两大海牙公约在提升跨国判决的可执行性上仍有各自的局限性,而主要贸易大国对于海牙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仍持谨慎态度。诉讼管辖权公的特征和仲裁私的属性决定了短期内海牙公约难以改变当事人青睐国际商事仲裁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纽约公约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海牙判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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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相关制度与规则探讨 被引量:1
13
作者 徐国建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3期124-144,共21页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海牙判决公约》确立了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的5种情势,分别为被告未获适当通知、通过欺诈获取判决、违反公共政策、违反选择法院协议或信托文件中的法院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平行诉讼判决不一致。总体而言,《海牙判决公约》所确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系统规则和制度呈现出若干特征。首先,传统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得到保留,且获得新的发展。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在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上,《海牙判决公约》表现出应有的谦抑,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冲突的他国或被请求国法院已决判决以及被申请国在先的未决平行诉讼以优先权,并赋予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的权力,从而妥善解决跨国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判决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承认 执行 公共政策 选择法院协议 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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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4
作者 李大朋 《法大研究生》 2016年第2期161-175,共15页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法律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一些规定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不方便法院制度、平行诉讼制度的态度等。尽管这种差异会给我国法律带来冲击和影响,但是这种冲击和影响却能进一步...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法律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一些规定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不方便法院制度、平行诉讼制度的态度等。尽管这种差异会给我国法律带来冲击和影响,但是这种冲击和影响却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寻求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适用范围 管辖权 判决承认与执行 不方便法院 平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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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博弈与中国选择:《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5
作者 田洪鋆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4-99,221,共17页
面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国内研究多集中于公约文本与中国国内立法的差异,缺乏偏宏观的视角。虽然经过美欧博弈,该公约已经具有自限性、柔性和开放性,但仍然给中国管辖权的全球竞争力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保守性带来挑... 面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问题,国内研究多集中于公约文本与中国国内立法的差异,缺乏偏宏观的视角。虽然经过美欧博弈,该公约已经具有自限性、柔性和开放性,但仍然给中国管辖权的全球竞争力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保守性带来挑战,这是中国批准公约面临的实质问题。中国一方面要关注公约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格局调整,另一方面要利用公约自身的手段和提升司法竞争力缓解其带来的压力,这是批准公约必须着重研究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判决承认与执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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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联系原则”的困境:废抑或留 被引量:18
16
作者 王吉文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3期82-87,共6页
在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持否定观点,认为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协议管辖的发展不相适应。2005年海牙公约也放弃了该原则。但我国立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具有保护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当... 在涉外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原则上,国际社会普遍持否定观点,认为它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协议管辖的发展不相适应。2005年海牙公约也放弃了该原则。但我国立法规定的实际联系原则具有保护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当事人的价值,也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法院管辖权。而且,为了防止在我国批准该海牙公约后可能出现的案件向法制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转移"的不利后果,我国法律中还应继续坚持该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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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原则 被引量:1
17
作者 诸江虹 《知与行》 2017年第6期83-88,共6页
协议管辖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展示出诸多优点,综观近年来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权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并非主流做法。考察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变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 协议管辖在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方面展示出诸多优点,综观近年来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国际民商事协议管辖权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并非主流做法。考察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变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纯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制度,并在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实际联系原则,将实际联系标准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上。考虑国际通行做法以及我国加入2005海牙《选择法院公约》后的制度衔接问题,实际联系原则仍有其存在之合理性,但需要完善涉外协议管辖的制度设计。在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的同时,不应当将连接点限制在五个客观连接点范围内,应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来扩大并逐渐固定客观连接点的适用范围。同时,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与争议或双方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联系,应将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在地也作为实际联系原则的连接因素,将主观连接点标准纳入实际联系原则之外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2005海牙《选择法院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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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吉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3期155-159,共5页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2005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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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共进,开创中国国际私法工作新局面——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上的报告
19
作者 徐宏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8年第2期357-364,共8页
尊敬的黄进会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首先,我谨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对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胜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最重要、最权威的学术团体,为推动中国国际私法事业的... 尊敬的黄进会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首先,我谨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对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8年年会胜利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最重要、最权威的学术团体,为推动中国国际私法事业的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一直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交流,在相关工作中得到学会的大力支持,在此,请允许我向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带一路”建设 海牙会议 民商事判决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承认与执行 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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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运作中的协议管辖:挑战与应对措施 被引量:4
20
作者 刘元元 《经贸法律评论》 2020年第6期1-16,共16页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逐渐步入正轨,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之一的协议管辖,依旧沿袭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发挥吸引当事人、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逐渐步入正轨,作为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之一的协议管辖,依旧沿袭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受制于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发挥吸引当事人、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作用。为了调整协议管辖制度与国际商事法庭目标的偏差,我国应制定位阶更高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庭,并在协议管辖制度上有所突破与创新,包括明确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标准、认可排他性协议管辖的推定、扩大解释实际联系原则等。同时,积极扩大国际商事法庭间的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利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之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法庭 排他性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原则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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