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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规则模式下宠物饲养人权益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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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青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3期99-103,共5页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不仅本身是饲养者的物质利益,也承载了其精神需求,所以给予饲养人关于宠物涉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饲养宠物相关的...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不仅本身是饲养者的物质利益,也承载了其精神需求,所以给予饲养人关于宠物涉财产属性与人格属性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饲养宠物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这为基于权利理论的宠物保护提出了挑战。“卡-梅框架”能够在理论上回应这种挑战,其责任规则的建构能够为兼顾饲养者权益和公共安全利益提供新的思路。对宠物的处置要综合考虑责任规则和比例原则,其中,作为责任规则的内容之一,精神损害也应当纳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人格权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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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情节的发展与完善
2
作者 刘娜 颜佳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1,共6页
醉驾在我国入刑后,其定罪的标准经历了从单一定罪情节到多元定罪情节的转变,主要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方面。但是,对于该罪的定罪情节,尚未形成全国一致的明确标准,不利于该罪的司法实践统一。本文提出... 醉驾在我国入刑后,其定罪的标准经历了从单一定罪情节到多元定罪情节的转变,主要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方面。但是,对于该罪的定罪情节,尚未形成全国一致的明确标准,不利于该罪的司法实践统一。本文提出,可以在遵循抽象危险犯判断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统一该罪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挪车三项主要定罪情节的认定标准,以期统一该罪定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发挥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酒精含量 隔夜驾驶 醉酒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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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解构与危险溯源:“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 被引量:5
3
作者 付玉明 刘昕帅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79,196,197,共12页
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难点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流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且众多参与主体责任划分界限并未统一。解决路径为:采行为主义立场,将刑事治理对象由整体网暴现象转向网暴引发行为,结合行为事实本质与规范评价厘清网... 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难点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流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且众多参与主体责任划分界限并未统一。解决路径为:采行为主义立场,将刑事治理对象由整体网暴现象转向网暴引发行为,结合行为事实本质与规范评价厘清网暴结果引发的行为范畴。在不法层面,以法益侵害为中心,围绕人身法益与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双层性,探寻抽象危险证立下积量入罪的可行路径。在有责性层面,区分罪责与预防必要性,采取行为基准下考量行为人危险的实质判断模式。整体援引比例原则,贯通行为应罚性与危险需罚性,融入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以刑事治理为手段,实现法益保护目的与言论自由保障效果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暴行为 需罚性 抽象危险犯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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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中国刑法视域下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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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25-131,共7页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持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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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精确解释——基于抽象危险犯的视角
5
作者 申伟 刘蕾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76-85,共10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项之保护法益、立法目的与法条设计三个方面可以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基于抽象危险犯的视角对“醉驾”可作精确解释。醉驾中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其判断标准以血液...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项之保护法益、立法目的与法条设计三个方面可以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危险犯。基于抽象危险犯的视角对“醉驾”可作精确解释。醉驾中的“醉酒”是规范意义上的醉酒,其判断标准以血液中的酒精值为依据,立法规定的其他判断标准是对“醉酒”与否的辅助判断,不会导致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相冲突;对“醉驾”应该精确解释为:“醉驾”包含了驾驶人故意醉酒且醉酒未导致其责任能力瑕疵而驾驶(非原因自由行为)和行为人故意醉酒且利用醉酒导致其责任能力丧失而驾驶(原因自由行为)两种情形。驾驶人具备“双重故意”方属“醉驾”的原因自由行为情形,对“醉驾”的限缩适用应严格恪守其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设计。学理、实务动辄援引“情节论”“但书”条款或允许抽象危险犯的反证以限缩“醉驾”的适用,这些方案既难以被恰当安置进立法预设的规范结构里,也与刑法教义学的理论逻辑要求形成对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醉驾” 危险驾驶罪 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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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危险性犯分类溯源及抽象危险犯的本质 被引量:2
6
作者 薛铁成 《齐鲁学刊》 2023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性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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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型危险犯的认定和适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为例 被引量:1
7
作者 周家琳 谢雄伟 《医学与法学》 2023年第2期9-17,共9页
“足以”型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把其认定为抽象危险犯的做法或者把“足以”仅用于描述行为性质的观点,与刑法基本原理相冲突;而引入“第三类危险犯”概念,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当一个犯罪同时为危险犯和行政犯时,适用危险犯三分法的结... “足以”型危险犯是具体危险犯,把其认定为抽象危险犯的做法或者把“足以”仅用于描述行为性质的观点,与刑法基本原理相冲突;而引入“第三类危险犯”概念,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当一个犯罪同时为危险犯和行政犯时,适用危险犯三分法的结构可能使行政不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在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时,针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解释,应采取三阶段判断法来认定具体危险的存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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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证到解释:抽象危险反证理论的省思与匡正
8
作者 融昊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51-67,共17页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地位,不能被剥离出行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反证方法的证否对象。反证方法的直接作用对象应由抽象危险转移到实行行为,即专注于对客观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作为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目标的实现方法,不仅依赖于克制型实质解释方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贯彻形式解释的方法。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克制型实质解释,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对其抽象危险进行存在性判断,在违法性阶层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对其不法属性进行程度性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反证方法 醉驾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克制型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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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危险”的类型及法教义学功能
9
作者 张修齐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6-45,共10页
环境犯罪采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分为侵犯生态法益的危险与侵犯人类法益的危险。前者具有危险的认识与判断、犯罪界分、限制危险犯扩张的法教义学功能,后者具有限定侵犯人类法益的危险犯、结果犯处罚范围的功能... 环境犯罪采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环境犯罪中的“危险”分为侵犯生态法益的危险与侵犯人类法益的危险。前者具有危险的认识与判断、犯罪界分、限制危险犯扩张的法教义学功能,后者具有限定侵犯人类法益的危险犯、结果犯处罚范围的功能。我国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行为逻辑结果不够明确,易与抽象危险犯相混淆,错把处罚阻却事由或客观超过要素当作具体危险或实害结果。污染环境行为实施完毕后仍然存在危险犯的未遂与中止,抽象危险犯伴随产生的具体危险或具体危险犯伴随产生的实害结果,可评价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环境犯罪拟制的危险,既可能是紧迫的危险也可能是缓和的危险。对紧迫的危险应允许反证,对拟制的危险、具体危险的危险不允许反证。环境犯罪中危险的最远射程应止于产生具体危险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 环境刑法 法教义学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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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限缩研究
10
作者 周践祚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63-67,共5页
抽象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为罪名的增多,另一方面体现在其规制范围已经延伸至行政和民事等领域。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扩大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以及国家刑法治理观念转化的影响,不可否认其具有提前保护法... 抽象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一方面体现为罪名的增多,另一方面体现在其规制范围已经延伸至行政和民事等领域。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扩大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以及国家刑法治理观念转化的影响,不可否认其具有提前保护法益和预防风险的功能。但以行为定罪的特性决定了其有危害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对于民众体感治安的回应和过于提前化的应用也可能导致刑法陷入象征性立法的窠臼并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的限缩首先应厘清危险的实质,还应将其所保护的法益限定在具有人身性质的群体法益之中,唯此方能实现对刑法传统原则的坚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风险社会 风险刑法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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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11
作者 李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22-128,共7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擅离职守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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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新视角
12
作者 张建宇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20-26,共7页
水污染犯罪是重要的生态类犯罪,但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需要刑法规制采取新视角。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需整体保护人身、财产法益与生态法益。通过设立抽象危险犯来提前... 水污染犯罪是重要的生态类犯罪,但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需要刑法规制采取新视角。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需整体保护人身、财产法益与生态法益。通过设立抽象危险犯来提前控制水污染犯罪风险,并为保障权利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的限缩。形成综合的水污染犯罪预防体系,完善惩罚更加多元的刑罚预防体系,引入恢复更加有效的非刑罚预防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污染犯罪 生态法益 抽象危险犯 综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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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理论辨正与实践检视
13
作者 崔苗 蒋昊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21-27,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市民“头顶安全”的高度重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定性较为混乱,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体系,高空抛物独立成罪有利于防止司法的恣意性,促进刑事司法处理高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市民“头顶安全”的高度重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定性较为混乱,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体系,高空抛物独立成罪有利于防止司法的恣意性,促进刑事司法处理高空抛物行为的体系化、统一化,实现罪刑均衡。然而高空抛物罪仍存在犯罪性质模糊、法益属性存疑、“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等问题。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高空抛物罪应界定为具体危险犯,由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化、精神化的特性,有必要重塑为公共安宁法益,以厘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基础,明确高空抛物罪与其他关联罪名的司法认定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抽象危险 公共安宁 风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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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4
作者 张九允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91-96,共6页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 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虚开发票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法益、犯罪形态以及虚开行为认定等方面。为解决不合理入罪、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界限模糊等问题,应当在双层法益观下确定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外层是发票管理秩序这一抽象法益,内层是国家税收、公私财产所有权等实体法益。虚开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下的实质预备犯,可通过实体法益、抽象危险实质判断以及实质预备犯适格性检验等三条路径对其入罪范围进行限缩。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作同一解释。若将“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介绍他人虚开”分别解释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使具备可罚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刑罚范围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 保护法益 抽象危险犯 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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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 被引量:12
15
作者 王社坤 胡玲玲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2-18,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结果犯模式相抵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解释》生效以来近千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使得生态法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对抽象危险犯条款的过度适用,也有悖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抽象危险犯应当与我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阶段、环境政策、刑事政策相协调,并对环境保护立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保持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抽象危险犯 生态法益 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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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物刑法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7
16
作者 姜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92-208,共17页
随着生物安全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生物刑法成为新兴领域,体系日渐成熟,但也存在保护不严密、定位不准确、预防不到位之困局。从理论上分析,生物刑法属于弱预防性刑法,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与严密化是生物刑法的规范取向,也是其摆脱困境... 随着生物安全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生物刑法成为新兴领域,体系日渐成熟,但也存在保护不严密、定位不准确、预防不到位之困局。从理论上分析,生物刑法属于弱预防性刑法,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与严密化是生物刑法的规范取向,也是其摆脱困境的出路。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强调基于“防患于未然”的立法政策,以抽象危险犯合理划定个罪的犯罪圈,即立法者需要在合理评估生物安全风险并对之进行类型区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生物安全风险设置不同的危险犯类型。刑法保护的严密化意味着生物刑法需结合生物安全风险的新类型而增加相关罪名,以堵截处罚漏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风险 抽象危险犯 预防性刑法 生物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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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6
17
作者 梅传强 胡雅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2-5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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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侵犯说视野下法定犯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缩 被引量:9
18
作者 罗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60-77,共18页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刑法也必然具有道德属性。基于权利侵犯说理论,在立法限制层面,法定犯的设置前提是行为间接上侵犯了个人权利,用权利侵犯说代替法益侵害说作为法定犯的刑事立法基础,依据个人权利区分法定犯与行政犯,并且基于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犯设立。在司法限缩层面,权利侵犯说要求法定犯在司法适用中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缩,在形式上,基于前置法与权利的联系判断限缩适用的范围,并在解释入罪过程中发挥刑法的补充性解释作用;在实质上,以法定犯在间接上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并依据个人权利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权利侵犯说 法益侵害说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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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9
作者 魏东 金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51-61,共11页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并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以抽象危险犯和目的犯为视角,提出"目的支配下的实际控制说";代购行为和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不等于总体上收大于支,而在于是否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好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以贩养吸 法益保护前置化 抽象危险犯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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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引量:11
20
作者 陈京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60-166,共7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推定 因果关系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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