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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操纵体育比赛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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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艳 王霁霞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63-669,675,共8页
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有操纵体育比赛的丑闻发生,许多国家开始完善本国刑事立法。2017年德国出台第51次刑法修正法,规定为体育博彩非法获利之目的操纵体育比赛构成体育博彩诈骗罪,同时又单独设立了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成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 竞技体育领域不断有操纵体育比赛的丑闻发生,许多国家开始完善本国刑事立法。2017年德国出台第51次刑法修正法,规定为体育博彩非法获利之目的操纵体育比赛构成体育博彩诈骗罪,同时又单独设立了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成为当前操纵体育比赛刑事立法的典型。其立法特色在于,以体育诚信为主要目标法益,采用抽象危险犯的构罪模式,并在法条中巧妙运用指涉体育规则的概念或词语。我国完善操纵体育比赛的刑法规制,可以从明确刑事立法所保护的法益、选择适当的犯罪构成模式、平衡刑罚介入与体育自治等几个方面,就操纵体育比赛犯罪化做好理论准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 法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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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中抽象危险犯条款之批判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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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社坤 胡玲玲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12-18,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基本解决了污染环境罪"入罪难"的问题,但《解释》通过扩张解释引入抽象危险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结果犯模式相抵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对《解释》生效以来近千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使得生态法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对抽象危险犯条款的过度适用,也有悖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抽象危险犯应当与我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阶段、环境政策、刑事政策相协调,并对环境保护立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保持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抽象危险犯 生态法益 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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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视域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及其限度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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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炯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28-140,共13页
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和“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 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和“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象危险阶段,反映出“危险的抽象化”。刑法保护前置化因应了经济风险管理的现实诉求,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犯罪的法定犯和经济性特性,故得以在经济刑法中大放异彩。但其也可能因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造成刑法治理在经济领域的过度介入,成为妨碍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从集体法益的具体化和抽象危险的限定化角度入手,使得其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不至过于泛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保护前置化 集体法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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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侵犯说视野下法定犯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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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60-77,共18页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 法益侵害说作为刑罚扩张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定犯提供全面辩护导致其陷入适用困境,应该由权利侵犯说代替其承担法定犯的立法批判和司法限缩的功能。权利是一种类型化的法益,义务是权利的前提并且是由道德规范所赋予的,因此权利是连接道德义务与法律利益的桥梁,刑法也必然具有道德属性。基于权利侵犯说理论,在立法限制层面,法定犯的设置前提是行为间接上侵犯了个人权利,用权利侵犯说代替法益侵害说作为法定犯的刑事立法基础,依据个人权利区分法定犯与行政犯,并且基于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犯设立。在司法限缩层面,权利侵犯说要求法定犯在司法适用中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限缩,在形式上,基于前置法与权利的联系判断限缩适用的范围,并在解释入罪过程中发挥刑法的补充性解释作用;在实质上,以法定犯在间接上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司法解释的基础,并依据个人权利来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犯 权利侵犯说 法益侵害说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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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设置——基于对“铁链女”事件的延伸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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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川 杨中心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第8期134-142,共9页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其法定刑应以行为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不同,基于此,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无需提升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刑设置 报应刑 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犯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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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魏东 金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51-61,共11页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并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以抽象危险犯和目的犯为视角,提出"目的支配下的实际控制说";代购行为和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不等于总体上收大于支,而在于是否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好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以贩养吸 法益保护前置化 抽象危险犯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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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符合的界限 被引量:5
7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17-132,共16页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犯罪的成立。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法益,所以,作为构成要件之符合的标准,应以保护法益的共通性作为绝对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构成要件的符合 抽象的事实错误 实质性重合 保护法益的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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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 被引量:4
8
作者 王振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4期22-26,共5页
在风险社会下,法益概念出现了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时代嬗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正日益增多,但也遭受着传统刑法的种种质疑;抽象危险犯是对风险社会特质的有效回应,其功能吻合于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认定,而且其... 在风险社会下,法益概念出现了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时代嬗变;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正日益增多,但也遭受着传统刑法的种种质疑;抽象危险犯是对风险社会特质的有效回应,其功能吻合于风险社会中对犯罪的认定,而且其弊端是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刑法法益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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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的研究 被引量:3
9
作者 黄夕虎 《晋中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69-73,99,共6页
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 抽象危险犯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之分。形式说难以成立。实质说语境下的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侵害法益可能性的大小不同。环境刑法设立抽象危险犯应当予以肯定:是周延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是完善、丰富环境危险犯理论的需要;也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在设置抽象危险犯时,不能将其上升为环境犯罪的普遍形态;对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刑罚不宜过重;抽象危险犯应限于故意抽象危险犯,不应包括过失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法益 谦抑性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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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解构:从法益关联和危险控制展开 被引量:15
10
作者 于润芝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110-126,共17页
抽象危险犯理论,可以通过正当根据路径、限制解释对象、危险判断方式三种不同视角予以解构。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要区分正当根据的证成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正当根据从法益关联中建立: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法益,是否具有... 抽象危险犯理论,可以通过正当根据路径、限制解释对象、危险判断方式三种不同视角予以解构。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要区分正当根据的证成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正当根据从法益关联中建立:判断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法益,是否具有刑法独立保护必要性,若是,则不能再以背后实体法益的危险认定限制入罪。确立法益关联的实质内容后,据此具体地判断抽象危险,或者据此拒绝对部分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在事实层面证明抽象危险的存在状态是困难的,即使因偶然因素导致客观上无法发展至法益侵害,也不能否认抽象危险发生;只有当行为人有效控制了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发展过程,客观上没有发展至法益侵害的可能,才否认抽象危险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法益关联 秩序法益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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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中国型塑 被引量:9
11
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48-155,共8页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理性型塑,才能合理认知法益论,进而实现刑法处罚的正义化。即使刑法不当保护了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也只能证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若从外在形式与内在内容这两个层面上理解“抽象”与“具体”之意,则刑法法益的抽象化不止是个例,诸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正当化已然表明某些精神化法益值得刑法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抽象化 法益精神化 外在形式 内在内容 中国型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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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立法正当性考证 被引量:1
12
作者 吴芳菲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7期77-80,共4页
抽象危险犯对于国内刑法学界还停留在以"危险状态"作为惩罚根据的阶段,司法认定时也普遍基于一般社会经验,忽略了法条本身的实质内涵,造成相关罪名的片面适用及刑法工具化的倾向。对此,应从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理论出发,进... 抽象危险犯对于国内刑法学界还停留在以"危险状态"作为惩罚根据的阶段,司法认定时也普遍基于一般社会经验,忽略了法条本身的实质内涵,造成相关罪名的片面适用及刑法工具化的倾向。对此,应从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理论出发,进一步协调其与作为近代刑法基石的法益侵害说的关系,辨析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如何正确设置出罪机制。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的介入度,以期达到真正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法益 危险状态 立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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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本质及限制解释——以生产、销售假药为例 被引量:26
13
作者 喻浩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53-68,共16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假药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普遍打击形式假药的做法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既有研究中的认定假药标准的实质化观点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出发,主张在法律适用中以法益侵害说为解释原则,目的性地区分行政...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假药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司法实践中普遍打击形式假药的做法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既有研究中的认定假药标准的实质化观点从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出发,主张在法律适用中以法益侵害说为解释原则,目的性地区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将形式假药排除出刑法处罚的范围。实质化观点无视立法者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具体逻辑陷入了诸多理论误区。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对抽象危险犯本质的重新认识:抽象危险犯所侵害的不是法益的存在本身或其价值完整性,而是法益主体对法益进行支配的安全性。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设计为抽象危险犯,旨在通过保障公众安心用药的制度性条件,更为周延地保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个人法益。我国《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并未改变假药犯罪的抽象危险犯属性,只是将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由"违反批准"改为"违反标准"。对抽象危险的判断应当采取事前视角,只要行为人的生产、销售行为可能动摇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就应当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与此同时,应从危险领域与危险来源两个方面对假药的抽象危险犯进行限定解释,以避免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行政犯 价值判断 法益侵害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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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法益抽象化、精神化的必要性分析
14
作者 刘树国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60-63,共4页
法规范的抽象性决定了法益的抽象性,各部门法法益的区分更多的是其抽象化、精神化层面而非具体化、物质化层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礼法并用,刑民不分的治国方式形成了抽象化的、精神化的法益观。转型社会时期的时代特征要求刑法益必要的抽... 法规范的抽象性决定了法益的抽象性,各部门法法益的区分更多的是其抽象化、精神化层面而非具体化、物质化层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礼法并用,刑民不分的治国方式形成了抽象化的、精神化的法益观。转型社会时期的时代特征要求刑法益必要的抽象化、精神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法益 抽象化 精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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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新视角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建宇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20-26,共7页
水污染犯罪是重要的生态类犯罪,但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需要刑法规制采取新视角。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需整体保护人身、财产法益与生态法益。通过设立抽象危险犯来提前... 水污染犯罪是重要的生态类犯罪,但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就水污染犯罪涉及的保护法益、类型及预防措施等关键问题尚有争议,需要刑法规制采取新视角。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需整体保护人身、财产法益与生态法益。通过设立抽象危险犯来提前控制水污染犯罪风险,并为保障权利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的限缩。形成综合的水污染犯罪预防体系,完善惩罚更加多元的刑罚预防体系,引入恢复更加有效的非刑罚预防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污染犯罪 生态法益 抽象危险犯 综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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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危害实质及其抽象危险犯出罪机制 被引量:8
16
作者 崔志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66-79,共14页
关于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的衔接关系,量的区分说及其所依托的秩序法益论不具有实践合理性。秩序法益论的最主要缺陷在于容易导致“只见行政管理,不见利益主体”的“利益无主化”现象,甚至会造成市场管理与国民利益的对立;完全依附前... 关于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的衔接关系,量的区分说及其所依托的秩序法益论不具有实践合理性。秩序法益论的最主要缺陷在于容易导致“只见行政管理,不见利益主体”的“利益无主化”现象,甚至会造成市场管理与国民利益的对立;完全依附前置法的形式侧面判断也会使经济犯罪沦为形式犯。利益的可归属性是重塑法益观的基础。在对经济刑法的法益识别中,个人法益论与完全脱离“与人关联”的超个人法益都不合适。在人本法益论指导下,经济刑法意在保护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具体利益。对于法条未规定危险或实害要素的经济犯罪,可以将其理解为以市场参与者利益为保护法益的抽象危险犯。这种设置旨在将单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类型予以实质出罪。犯罪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叙事,需以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核心依据,“无害”的事实既可以通过对构成要件中“具有法益关联性的概念”的另类解释而体现出来,也可通过增补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而窄化犯罪的外延。如此,便能实现经济犯罪出罪机制的规范依据与理论依据的有效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抽象危险犯 实质出罪 法益 利益可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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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17
作者 范雪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1-149,共9页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当属该类犯罪的第一层次法益。将危害食品安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确适用。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适用偏失,有必要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和抽象犯,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物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法益 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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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环境刑法维度的思考与应对 被引量:1
18
作者 王晓芳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51-54,共4页
现代性在为人类社会带来物质繁荣和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危险源和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风险社会逐步形成。刑法作为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在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由此出现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蓄积犯、预备犯... 现代性在为人类社会带来物质繁荣和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危险源和与之相关的高度危险行为,风险社会逐步形成。刑法作为权益维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在对此作出积极回应,由此出现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蓄积犯、预备犯、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刑法功能向积极的一般预防倾斜等。环境刑法作为近几年的新兴学科,刚一发起便备受关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趋势对环境刑法带来的冲击要求我们必须反思立法,并考虑是否应将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一系列主张在环境刑法理论中予以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前置化 环境刑法 抽象危险犯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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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双重法益定位及其适用边界 被引量:1
19
作者 徐蕴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5-23,共9页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 由于司法部门对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属性存在分歧,导致高空抛物罪的认定中存在罪质不清、危险犯与结果犯混同等问题。从实质上讲,这是法益性质以及具体内涵的定位争议,其根源则在于法益一元主义定性之弊。根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二分法,高空抛物罪的法益构造应具有二元立体性,即既有基础属性的社会秩序法益,又有目标属性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法益。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明晰高空抛物罪准抽象危险犯属性,建立阶层递进的适用结构,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形式入罪标准,以无具体法益侵害可能性和具有预测客观危险演变为抽象危险可能性为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 双重法益 准抽象危险犯 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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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抽象危险犯构造——兼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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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杉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8年第5期123-125,共3页
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 受贿罪的法益应当符合法益特征,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值得提倡。在受贿罪犯罪圈不断扩大的今天,受贿罪应当以抽象危险犯予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不能远远不能承受打击受贿的需要,因此应当在抽象危险犯的指导下,以危险结果要件予以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抽象危险犯 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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