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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抽象规定公共利益的理由及解决思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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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仁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74-81,共8页
物权法维持对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是因为:在认识上,尚存否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的观点;在性质上,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在立法例上,难以找到对公共利益的具象规定;在国情上,中国国情需要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既能... 物权法维持对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是因为:在认识上,尚存否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的观点;在性质上,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难以界定;在立法例上,难以找到对公共利益的具象规定;在国情上,中国国情需要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公共利益的抽象规定既能够贯彻经济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又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博弈。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放弃公共利益的争论,从以下两个方面保证合法私产不受公权力不当侵害:一方面征收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另一方面必须给予被征收者以足额的补偿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公共利益 抽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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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公诉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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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曙光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20,共6页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切实监督。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符...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切实监督。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院行政公诉权,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代表权力机关共同行使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可行的监督途径。当然,从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应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诉的范围,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不属于公诉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院 行政公诉权 公共利益 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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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抽象第三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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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建业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94-496,共3页
指出民法上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具体第三人和抽象第三人,其中抽象第三人的存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阐述了民法以自己的方式与公共利益发生现实的联系,这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说明民法并不因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而改变其... 指出民法上的第三人可以分为具体第三人和抽象第三人,其中抽象第三人的存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阐述了民法以自己的方式与公共利益发生现实的联系,这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提供了现实基础,同时说明民法并不因为抽象第三人的存在而改变其私法性质。提出了关于公益与私益关系的并行理论,为抽象第三人从公共利益中脱胎成形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抽象第三人的存在,为民法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开辟了新通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抽象的第三人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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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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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1-149,共9页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当属该类犯罪的第一层次法益。将危害食品安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确适用。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适用偏失,有必要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和抽象犯,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物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法益 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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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人性自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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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英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37-47,共11页
当前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以"人性自私"论作为立论根据的资本主义五论广泛流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潜伏着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危险性。本文通过创立科学的人性论,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运用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对"... 当前人们的思想空前混乱,以"人性自私"论作为立论根据的资本主义五论广泛流行,在意识形态领域潜伏着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的危险性。本文通过创立科学的人性论,破除抽象公私观陷阱,运用社会形态决定利益组织体系的规律,对"人性自私"论作出全面的剖析,从而对资本主义思潮的猖狂进攻作出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学的人性论 抽象公私观陷阱 社会形态 组织利益 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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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保护请求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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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福华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8-69,共12页
公益保护请求权,是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向法院及侵权人主张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公共利益与诉讼程序的结合点。公益保护请求权理论阐释了公益诉讼原告适格及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构成公益诉讼理论的关键点。公益保护请求权属... 公益保护请求权,是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向法院及侵权人主张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公共利益与诉讼程序的结合点。公益保护请求权理论阐释了公益诉讼原告适格及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构成公益诉讼理论的关键点。公益保护请求权属救济权和裁判请求权,确定了公益救济方法或保护手段,避免诉前程序肿胀及“非讼化”。公益保护请求权的规定涵盖私法与公法两个领域,前者包括赔偿性、预防性、恢复性及人格抚慰性公益保护请求权,后者主要指基本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其行使常伴随价值判断,以解决公益保护竞合问题。基于公益类型,公益保护请求权可分为纯粹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与聚合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两类,前者注重保护整体公共利益,属于客观诉讼,检察机关适宜作为请求权主体;后者则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属于主观诉讼。公益的统一性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公益的重要性、私益受损程度及社会整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立法 公益保护请求权 抽象性公共利益 聚合性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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