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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ATM机跨行取款费上涨的法律性质——兼论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 被引量:2
1
作者 周爱春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87-92,共6页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行取款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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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供应商主导程度下的私人电子市场双重Stackelberg博弈
2
作者 李培勤 《管理工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21-227,共7页
私人电子市场(PEM)具有高度灵敏的信息共享、高协调能力、保密性强等优点。文章探讨了"一对二"供应链的双重Stackelberg博弈,在构建PEM后供应商主导地位不变或减弱时,比较了四种情况下供应链各方收益及供应链效率的变化规律... 私人电子市场(PEM)具有高度灵敏的信息共享、高协调能力、保密性强等优点。文章探讨了"一对二"供应链的双重Stackelberg博弈,在构建PEM后供应商主导地位不变或减弱时,比较了四种情况下供应链各方收益及供应链效率的变化规律。通过数值分析得出结论:若供应商降为部分主导时,PEM拥有者收益显著上升,但供应链效率最低;若供应商仍然保持完全主导地位,采取线性折扣合约可以使供应链效率达到最大,供应商收益达到最大,PEM拥有者的收益增大但没有在供应商降为部分主导时的收益大,而未构建PEM的制造商收益最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电子市场 STaCKELBERG博弈 供应商主导 供应链效率 最优收益 最优订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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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被裁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评介与反思 被引量:1
3
作者 朱丹丹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29-33,共5页
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大数据及其相应技术的发展也对传统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挑战。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的裁定是在全面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前提下,对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存在滥用行为进行全面界定,同时在充分考... 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大数据及其相应技术的发展也对传统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挑战。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的裁定是在全面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前提下,对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存在滥用行为进行全面界定,同时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时代数据特殊性后作出裁定。该案的分析框架和论证方式,有助于加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对大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分析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特殊性,完善相关配套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新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acebook案 大数据 相关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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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4
4
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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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
5
作者 朱晖 车璟姝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 数字平台现已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潜在动力不仅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渠道,也带动了平台企业的转型升级。因互联网平台企业自身的免费定价模式、动态竞争以及网络外部性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经济,进而出现了平台反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属性构造、相关市场和行为类型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影响。因此应遵循回应型规制方式,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不断完善认定思路,精准规制滥用行为,从而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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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风险防范路径
6
作者 费艳颖 单文静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7-53,共7页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重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体系,考虑增加“滥用技术优势型”操纵市场行为,以期防范犯罪风险,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风险防范 滥用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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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属性
7
作者 郭江兰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95-109,共15页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 主要的反垄断管辖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过程中,都肯认正当理由请求的可用性。反垄断法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禁止一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是禁止对竞争产生损害并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的部分行为,并且当这部分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时,反垄断法也不予禁止。正当理由制度的适用,阻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违法性,反垄断法本就应该允许经营者“基于品质进行竞争”。目前,认定正当理由的属性定位存在争议。定位不清不仅会影响正当理由认定的制度构建,同时也会导致正当理由认定的适用混乱。基于此,在梳理正当理由认定的属性定位争议后,借鉴域外关于正当理由认定的有益经验,廓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正当理由认定的抗辩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抗辩 豁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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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
8
作者 焦海涛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154,共13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次修订中都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而学界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性质和规制路径存在较大争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直接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首先是一种合同法上的行为。只有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广泛性、持续性并损害整体竞争秩序时,才需要竞争法的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是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主要是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竞争对手造成排斥效果、削弱交易相对人参与下游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及特殊情况下引发共谋效应。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差异以及与垄断行为损害理论的吻合,使得反垄断法更适合用来解决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市场支配地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可用于规制大多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未达到或难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对优势地位,也可借助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来“兜底”。反垄断法中的现有制度已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提供了较充分的规范依据,另行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论是写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必要性都不大。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似便利执法,实际上更容易引发法律适用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不正当竞争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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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商业模式反垄断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研究视角
9
作者 刘奕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0-86,共7页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 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为竞争秩序的监管和规制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数据驱动循环效应加强了规模经济和网络效应,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商业模式的影响下拥有数据控制能力的平台经营者实施的排他性交易与剥削性定价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需要优化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环节不拘泥于具体的分析工具,将数据控制能力等非价格因素纳入为界定参数的同时,需要明确“个人隐私”作为分析工具的限制。促使反垄断法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调整、平衡和治理功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字经济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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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中优势地位滥用说之质疑——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
10
作者 林锦晖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4期67-76,共10页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优势地位依赖于企业市场力量,网络平台基于渠道资源自然形成规模经济与优势地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平台上经营者为逐利依附于平台属自愿行为。平台合法利用优势地位扩大盈利能力与交易效率并无不当,对违法利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必须回到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监管框架中。若期待对损害公平竞争的滥用行为进行直接监管,法律应直接予以类型化,而非新设一般性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滥用优势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逐利 结构分析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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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互联互通与创新竞争的冲突及调适
11
作者 黄宏宇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96-108,共13页
平台互联互通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具有促进竞争、激发创新的效能。然而,在行为主体追求超额利润的经济理性导向下,互联互通也可能异化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通过设置主观意识、联通对象和联通内容三级标准,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进... 平台互联互通在规范、有序的条件下具有促进竞争、激发创新的效能。然而,在行为主体追求超额利润的经济理性导向下,互联互通也可能异化为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工具。通过设置主观意识、联通对象和联通内容三级标准,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揭示平台主动实施的指向型互联互通行为具有可置信的共谋效果和排斥性滥用效果,反垄断法应当予以有效回应。在规制路径上,禁止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则较之于禁止垄断协议规则更具优势,能够弥补后者存在的不确定性、难以适用性和评价偏失的问题,同时适应于分析以互联互通为面纱的垄断行为,还可以在行为违法性分析中嵌入创新因素考量,并留存平台促进创新的抗辩空间。在监管路径上,以创新竞争交叉理论为指导,对平台互联互通行为的反垄断监管要注意平衡创新和竞争的关系,不应在事前阶段对平台课以互联互通义务,在事后阶段要求平台全面互联互通,而应在把握合理边界基础上,将互联互通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手段。同时,反垄断监管应以平台用户福利为监管目标导向,逐步搭建反垄断智慧监管体系,以平台类级为标准,选择精准规制手段对涉嫌存在垄断风险的平台互联互通行为予以有效回应,科学引导平台互联互通在符合公平竞争规范前提下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互联互通 创新竞争 反垄断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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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具体方式
12
作者 贾振宇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5-119,共5页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围绕数据开展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要素是否具有可垄断性的命题仍有争议,但不少企业在数据服务中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规制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为了推动数据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克服数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应当完善认定数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坚持市场份额结构主义的适用立场,明确界定相关数据市场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从而维护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数据反垄断 具体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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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垄断行为规制进路
13
作者 夏迪旸 《北方论丛》 2024年第3期66-78,共13页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经营模式高度依赖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房源数据、用户数据等要素。一旦平台利用算法组织平台内经纪机构达成垄断协议,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平台规则及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收取高价经纪服务费用,滥用平台内经纪机构和消费者的数据,就会对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为此,应结合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的模式与特点,审慎衡量平台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着重关注平台是否合理利用算法、房源数据、客户数据等生产要素实施经营行为,考察网络平台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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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制困局及其破解 被引量:22
14
作者 孙晋 袁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9-104,共16页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滥用行为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与规制。当前,反垄断实践经验的空位及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使认定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过程面临诸多困境。要打破当前的“知识垄断”格局,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重新审读多边市场之利益相关性,以弥补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考量市场份额与知识产权因素之作用,以补足适用“结构性标准”带来的认定偏差。同时,须结合个案运用合理性原则分析经营者行为之滥用性。数字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能够实现知识开放分享之目的,应当作为排除学术数据库市场障碍的重要激励性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数据库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不公平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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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腾讯与奇虎360”案 被引量:14
15
作者 何培育 钟小飞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57-61,共5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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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被引量:31
16
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64-75,共12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台闭环经营行为给寡头垄断市场带来颠覆性竞争的可能性,需谨慎以互联互通为理由,对一切具有“封禁”外形的行为加以事前管制的治理方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仍应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可以考虑将消费者用户自决等非价格指标纳入消费者利益减损的衡量维度,适用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对显著降低用户自决能力行使空间的“封禁”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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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关市场界定在滥用行为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被引量:58
17
作者 王晓晔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7-69,共13页
界定相关市场作为测度市场份额和间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在涉及滥用行为案件的竞争分析中起着全方位的作用。尽管界定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够精准的问题,但是通过直接证据认定市场势力在实践中的问题更大。除了测度市... 界定相关市场作为测度市场份额和间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在涉及滥用行为案件的竞争分析中起着全方位的作用。尽管界定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够精准的问题,但是通过直接证据认定市场势力在实践中的问题更大。除了测度市场份额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市场在滥用行为认定过程中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因此,界定市场在滥用行为案件的竞争分析中不仅是第一步,而且是关键一步。为了科学地界定市场和合理地进行竞争分析,滥用行为案件的市场界定应当特别关注"玻璃纸谬误"、双边市场以及创新市场等各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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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被引量:29
18
作者 张小强 卓光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91-97,共7页
文章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结合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指出了静态网络市场的特征、动态网络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交易形态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 文章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结合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指出了静态网络市场的特征、动态网络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交易形态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网络经济效应、标准与对于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文章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给出了完善中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网络经济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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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91
19
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3-155,共13页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的效率和用户至上的价值目标。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鉴于封禁方与被封禁方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平台之间的跨平台网络效应,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但不宜根据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重点考虑封禁方获取和控制用户数据的能力、被封禁方对封禁方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在相关市场生存的难易程度。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宜适度扩张必需设施理论,在公共利益框架内审查经营自主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抗辩理由并确定封禁的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封禁行为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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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零售店“进场费”与“优势地位滥用”规制 被引量:54
20
作者 吴小丁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19-125,共7页
“进场费”问题是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一个典型事例,是买方垄断势力破坏竞 争秩序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因而是竞争政策规制的对象。买方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对消费者转嫁 的费用负担,至少是双层或者双层以上的。企业在交易中优... “进场费”问题是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一个典型事例,是买方垄断势力破坏竞 争秩序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因而是竞争政策规制的对象。买方垄断所造成的低效率,对消费者转嫁 的费用负担,至少是双层或者双层以上的。企业在交易中优势地位的形成,是由“供求关系倾斜” 导致的。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的竞争法中都有规定。我国竞争 政策及其立法明显滞后,公共政策的介入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便很容易导致政府的失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进场费 优势地位滥用 买方垄断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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