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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备案登记应有预告登记效力——一个事关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大法技术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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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勤国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5期114-125,共12页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小异大同,均为行政管理行为,均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世效力,均确认购房人取得预售房所有权的权利,司法裁判和一些学者不应视若无睹。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为确认和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房所有权取得权,这一权利不是学者所言的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而是以特定的已预售房为客体的物权。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本质,已预售房作为定作物,其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开发商仅有留置权。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和民生的稳定,确立购房人权利第一优先顺序,减少登记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备案登记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纠错,以解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和确定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一种法定类别,由住建局承担登记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以此为鉴,我国社会应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登记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住建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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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商品房预售之定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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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2期53-56,共4页
在实践中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款项的用语不同,对其性质的判断应依《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认购书中的定金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因当事人的约定也可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其... 在实践中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款项的用语不同,对其性质的判断应依《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认购书中的定金具有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因当事人的约定也可具有解约定金的性质,其责任应适用定金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 预售 定金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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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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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嵩 陈旭锋 《嘉兴学院学报》 2001年第5期70-71,共2页
分析了商品房预售中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的缺陷 ,提出了完善的办法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登记申请人问题 ;登记的效力问题 ;预告登记的消灭问题。
关键词 制度缺陷 登记申请人 登记效力 商品房预售 预售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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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期待权
4
作者 高飞 《皖西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27-29,共3页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商品房预售活动与日俱增,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由于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往往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是受害者,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问题,买受人购买尚未建成的房屋,其法律地...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商品房预售活动与日俱增,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由于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往往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现实生活中也经常是受害者,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问题,买受人购买尚未建成的房屋,其法律地位如何,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缺乏保护买受人利益的法律基础。本文就试图论证这一问题,以找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笔者认为通过引进期待权制度,可以回答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可以很好地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买受人 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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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5
作者 陈玲玲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4期12-15,共4页
本文从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对比来阐述制度价值,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仍然较为粗略,操作性不强。按照我国物权法对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通过事前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本文从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的对比来阐述制度价值,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仍然较为粗略,操作性不强。按照我国物权法对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通过事前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保障买受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预告登记 预售合同登记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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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之质疑——兼谈我国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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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伟 《太原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29-32,共4页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建建筑物 预售商品房 抵押 预告登记 债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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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研究
7
作者 姜鹏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30-38,共9页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作用,不产生准物权效力。在此观点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不能保护购房人权益的诸多问题。同时我国还存在商...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建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具有物权公示作用,不产生准物权效力。在此观点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不能保护购房人权益的诸多问题。同时我国还存在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产生准物权的效力,在保护购房人权益方面有明显优势。综合比较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发现这两个制度有明显的同质性和相似性。从保护购房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及理顺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应当吸收合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物权 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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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8
作者 林志亮 徐新源 《特区经济》 2019年第8期109-113,共5页
抵押权预告登记赋予了权利人抵押权变动请求权相应的物权效力。由于立法的缺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并不明确。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秩序,需及时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束效力中... 抵押权预告登记赋予了权利人抵押权变动请求权相应的物权效力。由于立法的缺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并不明确。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有效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秩序,需及时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束效力中,选择相对限制处分模式,进而肯定其有顺位效力,以实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和功能,肯定其优先受偿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顺位效力 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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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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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林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23-133,共11页
未取得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违反及其对关联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就此,需要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规定与规定许可证要求的具体... 未取得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违反及其对关联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就此,需要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规定与规定许可证要求的具体强制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在利益考量方面,虽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保护的利益通常是确保建筑完成以及购买者利益,但这种利益与当事人合同利益相比,并不具有显著优势,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制裁措施也足以实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相反,无效的后果安排反倒与具体规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违反,并不充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般规定的立法目的,无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结论,尽管做了一定的缓和,但仍不符合所解释对象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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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9
10
作者 王轶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5-63,共9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故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却从事商品房预售交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合同并非办理批准手续才...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故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却从事商品房预售交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合同并非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合同,而是属于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效力不受违法性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开发企业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2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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