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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的商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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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维同 杨路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81-85,共5页
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曝光率"较高的一个名词,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商业贿赂既触犯了刑事法律,也触犯了行政法律以及民事法律... 商业贿赂是近年来"曝光率"较高的一个名词,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的培育。商业贿赂既触犯了刑事法律,也触犯了行政法律以及民事法律,但是,首当其冲的则是商事秩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对商事贿赂的主体不仅要从刑事、行政、民事方面进行制裁,更重要的是要从商事方面对其进行制裁,要求其承担商事责任,而不能以民事责任代替商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秩序 市场环境 商业贿赂 商事责任 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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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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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钝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70-76,共7页
《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规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对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既缺乏制度支撑,也缺乏理论探讨。行政协议具有协商性、合意性特质,其缔结、履行及违约处理需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具有维护行政协... 《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规则予以了明确规定,而目前对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既缺乏制度支撑,也缺乏理论探讨。行政协议具有协商性、合意性特质,其缔结、履行及违约处理需要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具有维护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自治、保护第三人的行为自由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功能。基于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职权调整的需要、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行使的需要和行政协议追求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协议相对性例外规则具有特殊生成机理。行政协议相对性原则在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判断方面具有典型运用价值,需要在区分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支配权与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基础上考量行政协议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之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行政协议相对性 例外规则 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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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特许法律关系新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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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96-110,共15页
"受许人的对象人"应从"利害关系人"中独立为新的行政特许法律关系主要主体。该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完成行政任务的"行为",而非"物"。该法律关系"标的物"并非"标的",因是... "受许人的对象人"应从"利害关系人"中独立为新的行政特许法律关系主要主体。该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完成行政任务的"行为",而非"物"。该法律关系"标的物"并非"标的",因是完成行政任务的基础而具公物属性,含"公有公物"与"私有公物",其效力有公共役权对私权的优先性、物主的维护义务、融通受限等。行政特许各主体基于此客体、标的物产生的多维权利义务构成其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特许法律关系的精细化研究结论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特许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标的物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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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特许”对“民商事特许”的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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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学理上的行政特许概念缺乏基本共识,可通过借鉴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特许明确其内涵。行政特许可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理由包括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历史依据是两种特许延续至今的渊源关系;理论依据是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公私法融合的趋势、行政... 学理上的行政特许概念缺乏基本共识,可通过借鉴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特许明确其内涵。行政特许可借鉴民商事特许的理由包括历史依据和理论依据。历史依据是两种特许延续至今的渊源关系;理论依据是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公私法融合的趋势、行政法的建构性。借鉴有消极、积极两种方式。两种特许的相异之处是消极借鉴的基础;共通之处是积极借鉴的基础。行政特许应消极借鉴民商事特许的有两点:一是营利性的废除,行政主体不应像民商事特许那样把特许当作赚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工具,而应以公共服务为宗旨。二是特许人责任,不宜比照民商事特许的特许人一般不对特许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应对特许事业和公众承担必要公法责任;行政特许应积极借鉴民商事特许的亦有两点:一是学习民商事特许的"品牌维护制度",以提高行政特许事业声誉和吸引民间资本加入行政特许。二是借鉴民商事特许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便对行政主体和被特许人的监督。通过借鉴使内涵得到优化的行政特许,可为公共服务改革和公私合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特许 民商事特许 消极借鉴 积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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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民商事特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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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翌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6-145,共10页
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事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事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 当代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有若干重大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将一般民商事特许制度进行公法的调整,使行政主体亦能进行民商事特许:作为受许人的国企或私企可使用"国企标准监管企业"的名号、并具有与一般国企平等的市场地位。当受许人为国企时,在实施优先股制度的同时通过实施民商事特许对国企进行有限控制;当受许人为私企时,通过在特许合同中加入国企监管标准等内容通过合同对私企进行有限控制。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通过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优先股分红、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等获得收益。本制度贯通了行政营利行为与行政私法行为,在推进国企改革及应对TPP国企条款的挑战、合理拓展财政收入、达成政府某些经济政策目标等方面有重要应用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民商事特许 国企改革 财政收入拓展渠道 T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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